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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军律师:为贩毒再犯与漏罪案辩护,在证据与量刑间寻求平衡》

2026-06-05
2026年06月05日 | 发布者:赵军 | 点击:14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一、 案情简介: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查出藏毒与零星贩毒 被告人陈某某(女)是一名正在暂予监外执行的贩毒罪犯。2018年1月,她此前一起贩毒案案发,朋友杨某在帮她搬取旅馆行李时,被民警从行李箱的粉色手提袋...

律师观点分析

一、 案情简介: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查出藏毒与零星贩毒

被告人陈某某(女)是一名正在暂予监外执行的贩毒罪犯。2018年1月,她此前一起贩毒案案发,朋友杨某在帮她搬取旅馆行李时,被民警从行李箱的粉色手提袋内查出15.05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同年4月,陈某某又从被告人刘某某(男,毒品再犯)处购买500元冰毒,还在自己住处向他人贩卖400元冰毒并被当场查获1.53克。

公诉机关认定: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现场贩卖+持有15.05克待售/自用),刘某某涉嫌向陈某某贩卖。由于陈某某前案(贩毒罪,判三年四个月,暂予监外执行)还未执行完毕,本案属于漏罪(新发现的犯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二、 专业抗辩:赵军律师的"证据审查+罪轻"务实策略

面对毒品数量较大(15.05克触发七年起步门槛)、被告人系再犯且正处监外执行的不利局面,赵军律师(四川腾誉律师事务所)未做无谓的无罪抗辩,而是采取两点务实辩护

证据异议——动摇15.05克归属的唯一性

赵军律师提出:陈某某被抓与行李箱被搜查相隔10余小时,且陈某某供述毒品用"绿色圆盒+8个小分装袋"包装,与证人杨某所述不完全一致;不能绝对排除他人放入或混同可能,认定该15.05克毒品"归陈某某所有"的证据链存在合理怀疑,应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法院虽最终结合被告人供述与证人证言认定该笔事实成立,但赵军律师的质证迫使控方详实举证,并为被告人保留了上诉与申诉权利,体现了辩护的实质作用。

认罪态度与以贩养吸情节——争取在幅度内从低量刑

赵军律师重点向法庭说明:陈某某被抓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查获的15.05克毒品主要用于自己吸食(以贩养吸),现场贩卖数量仅微量(1.53克),主观恶性与纯粹的大宗毒贩有区别。结合其身体状况已在前案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恳请法庭在法定幅度内酌情从轻处罚。

对刘某某,公诉与法院认定其为毒品再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赵军律师未代理刘某某。

三、 判决结果:漏罪判七年八个月,与前罪并罚执行八年十个月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0115刑初4X号判决:

陈某某(漏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罚金五万元

数罪并罚:与原判三年四个月、罚金三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罚金八万元(刑期自2018年9月28日起算)。

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一万元

涉案毒品16.58克甲基苯丙胺予以没收。

赵军律师的作用体现:在被告人面临"七年以上+前罪并罚可能逼近十年"的高压下,通过认罪协商与精准质证,避免了量刑顶格,确保了数罪并罚结果控制在八年十个月的相对合理区间,并保障了被告人诉讼权利不被架空。

四、 社会意义

律师价值:赵军律师在毒品犯罪"零容忍"的司法环境下,通过合法质证与罪轻辩护,防止了机械适用数量标准导致的量刑失衡,体现了刑事辩护对个体权利的切实保障。

司法警示:判决明确——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再犯或发现漏罪,必数罪并罚且从严;以贩养吸人员被查获的毒品数量仍计入犯罪数量(15.05克触七年门槛),仅在量刑时酌情考虑。这对涉毒人员是严厉震慑。

普法提示:随身行李中藏匿毒品即便辩称"自己吃",数量达标即构成重罪;毒品再犯、累犯将从重处罚,法律对毒品犯罪绝无侥幸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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