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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时被索要意外险理赔金,审是律师反助劳动者获赔11万元!

发布者:四川审是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6年08月25日 28人看过 举报

2026-08-25

律师观点分析

离职时被索要意外险理赔金,审是律师反助劳动者获赔11万元!

一、案情简介

A某在工作中突发意外,导致手指骨折。公司虽支付了2万元医疗费并承诺3个月误工费,却以“工伤名额已用完”为由拒不申报工伤,仅同意申请商业意外险。出于对企业管理的信任,A某当时未予追究。直至9个月后,A某提出离职,公司竟要求其返还意外保险理赔金,双方协商陷入僵局。A某遂将案件委托给四川审是律师事务所,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二、办案过程

接案时,距离法定工伤认定时效仅剩3个月,时间紧迫。审是劳动工伤律师团队迅速行动,采取“调解优先+诉讼保障”双轨策略。

一方面,团队建立多渠道沟通机制,多次约谈企业负责人阐明法理;另一方面,同步指导当事人申请工伤认定。在调解未达预期后,团队果断转入诉讼程序。

仲裁委立案后,团队依据详实的赔偿计算清单展开多轮谈判,最终在庭审前促成调解协议,A某获得了全额赔偿金。

三、代理思路

本案围绕企业设置的三个“套路”逐一展开论证:

争议一:“工伤名额限制”是否真实存在?《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可见,工伤认定属于法定强制程序,不存在任何名额限制。企业以“名额用完”“申报指标不足”为由拒绝申报工伤的,均构成违法行为。

争议二:商业险理赔后,还能否申请工伤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亦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这意味着劳动者可同时获得商业保险理赔与工伤保险待遇,仅在医疗费用部分需扣除已报销金额。

争议三:离职时需要返还赔偿金吗?不需要。《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因此,企业要求返还保险理赔金缺乏法律依据。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仅不需要返还工伤待遇,符合条件的企业还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办案结果

仲裁委立案后,经多轮谈判,最终在庭审前促成调解协议,A某获得11万元赔偿金。从企业拒申报工伤、追讨保险金,到劳动者拿到全额赔偿,本案以调解方式一次性解决争议。

四川审是律师事务所【官方统一认证电话:19013264098】四川审是律师事务所是经国家司法部和四川省司法厅依法核准成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审是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510000MD0262702Q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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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10000MD0262702Q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