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方某是湖北宜昌人,在当地有一套房屋用于居住,之后因当地政府作出拆迁计划函,同意将方某房屋所在地域改造项目列入拆迁计划,当地发展和改革局作出关于改造项目立项的批复,同意当地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关于改造项目立项的申请。同年当地政府作出批复同意按规划红线对方某所在区域进行旧城改造,并实施改造地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建筑物的征收工作。本来方某很高兴,满心欢喜的等待着和拆迁方进行拆迁补偿协商,但拆迁方给出的补偿价格过低,并且自己什么拆迁文件都没有见到。不甘于此的方某决定通过法律保护自己权益,经朋友介绍找到了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来代理维权。
【案件分析】
经过律师了解案情后,制定了详细的维权方案。因委托人对此次拆迁的事情知之甚少,根本就没有看到任何有关的本次征地拆迁文件,所以律师首先启动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程序,将几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递交到了规划、立项等有关部门及当地政府,请求公开项目建设施工方案及补偿安置方案等相关征地拆迁文件。得到回复后通过律师分析,立即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政府作出了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对此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律师深知其中的原因,故而立即转变了维权方向,将其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作出的批复许可征收邓某房屋所属土地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该批复。但最终驳回了诉讼请求。拿到这样的判决,律师并没有气馁,深知委托人将全部的希望寄托于己,于是律师起草上诉状,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在律师专业的分析下,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的建议,指出一审法院判决理由的错误之处,裁定发回重审并撤销一审的行政判决书。案件进行到此终于取得了胜利,但是律师没有因此停滞不前,而是继续进行维权方案,相关程序启动后,拆迁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开始主动同委托人进行接触,就相关补偿事项进行沟通,双方通过多次沟通后,拆迁方最终做出了让步,双方达成一致签订协议。委托人得到的补偿标准远远超出之前的预期价格,案件至此圆满结束。
【杰睿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在本案中,因委托人及时的找到律师来维权,介入案件后找住时机以其多年办案经验,帮助其拿到了满意的补偿。在征地拆迁领域中,遇到的是形形色色的问题,很多都是我们始料不及的,面对此种情况,许多被拆迁人往往都会无所适从,看不清其中的问题所在,不知如何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律师介入后会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经过缜密的分析制定了一套实际有效的维权方案。而随着维权方案的稳步推进,拆迁方强硬的态度发生转变,主动接触委托人并最终以委托人满意的补偿价格顺利的达成协议,致使委托人的合理、合法诉求得以彰显。在拆迁案件中,专业的律师至关重要,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是一个在全国范围内专门代理征地拆迁案件的专业律师团队,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