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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不当使用注册商标及域名仍构成侵权

发布者:吴彬律师|时间:2019年05月07日|分类:知识产权 |505人看过


导读: 注册商标的经营者,在使用注册商标时,应当确保商标与核准注册的标识一致并与核定使用的商品完全相同,否则,超出了专用权的范围,则可能落入他人商标禁用权的范围而构成侵权。


案件提要

注册商标被许可权人在非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内使用注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域名持有人注册域名系对他人字号和驰名商标主要部分的复制或音译,对域名的使用不享有权益,并具有一定的恶意,足以造成公众的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争议焦点

超过商标注册事项使用是否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的侵权?合法注册使用的域名能否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基本案情

欧普公司受让取得第7182788号“欧普”注册商标权,该商标申请日是2009年1月24日,核准注册日是2012年3月28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太阳能热水器等商品,注册有效期限至2022年3月27日。欧普公司受让取得的第1424486号“”商标是驰名商标,该商标于2000年7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的灯、日光灯管。艾普公司生产销售的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的外包装箱、产品说明书均标注“欧普”商标,艾普公司所有的https://www.zsoupu.com网站、http://www.gdoupu.com网站的显著位置上标注“欧普厨电”字样,网站上展示的吸油烟机、燃气灶具、消毒柜、热水器等产品上均标明“欧普”商标。欧普公司认为艾普公司在上述商品上使用“欧普”字样,构成对第7182788号“欧普”注册商标的侵犯;使用 “zsoupu”“gdoupu”“欧普电器”域名构成不正当竞争。艾普公司称在上述商品上使用的“欧普”商标是注册商标,使用“gdoupu”“zsoupu”“欧普电器”的域名系合法登记取得,均不构成侵权。

艾普公司使用的第1594144号“欧普”商标,系案外注册商标权人授权艾普公司独家使用,该商标于2001年6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1类,包括厨房用抽油烟机、排气风扇、炉子、消毒碗柜、饮水机、小型取暖器、燃气灶商品。艾普公司在2010年、2011年生产“欧普”牌燃气热水器。艾普公司使用的“gdoupu”“zsoupu”“欧普电器”的域名于2014年1月7日审核备案。

裁判结果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艾普公司使用的“欧普”标识侵害了欧普公司第7182788号“欧普”注册商标专用权,使用的 “zsoupu”“gdoupu”“欧普电器”域名以及企业宣传中使用“荣获中国驰名商标”的内容均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艾普公司停止侵害商标权,停止虚假宣传以及注销域名并赔偿损失15万元。艾普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艾普公司经授权取得的第1594144号“欧普”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中并没有电热水器和燃气热水器商品,艾普公司使用在这两类商品上的商标均不是其对第1594144号“欧普”注册商标的正当使用,且艾普公司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欧普公司申请注册商标前已经使用,在先使用抗辩权也不能成立,艾普公司构成商标侵权。艾普公司使用的“zsoupu”“gdoupu”“欧普电器”域名在欧普公司依法享有的“欧普”字号以及驰名商标之后,艾普公司注册的域名构成对欧普公司的字号以及驰名商标的主要部分的复制或音译,且基于前述艾普公司在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上使用“欧普”商标是侵权行为的认定,其对该域名的使用不享有权益,并具有一定的恶意,且该使用行为足以造成公众的误认,艾普公司注册使用的域名构成对欧普公司的不正当竞争。据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对商标专用权及禁用权的权利边界认定以及解决域名与商标、字号之间的权利冲突提供了一定的判断思路。

对话法官

小编:本案中,艾普公司使用的“欧普”也是注册商标,能否进一步分析认定使用注册商标构成侵权的裁判思路?

徐红妮:这里涉及到商标的专用权与禁用权的边界问题。商标法中虽然没有禁用权的概念,但商标权包含了在核定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及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或者相同商标的权利。决定专用权的边界范围以注册事项为限,即核准注册的标识和被核定使用的商品,禁用权的边界范围大于专用权,不仅包括相同标识和相同商品,还包括近似标识和类似商品,若是驰名商标还包括其他不近似的相关商品。我们在审理的很多商标侵权案件中,经常会发现经营者往往容易忽略核准注册商标的商品范围这一因素。因此,注册商标的经营者,在使用注册商标时,应当确保商标与核准注册的标识一致并与核定使用的商品完全相同,否则,超出了专用权的范围,则可能落入他人商标禁用权的范围而构成侵权。本案艾普公司就是没有明白注册商标专用权和禁用权的边界范围,超出了注册事项使用注册商标,认定侵权即是基于此。

来源:广东高院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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