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确定停工留薪期长短的依据为《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根据上述两个文件规定,停工留薪期由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休假证明,对照《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来确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用人单位确定的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确认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确认停工留薪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