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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劳动者辞职后能否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发布者:左佐律师|时间:2019年12月04日|分类:劳动纠纷 |969人看过

       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劳动者辞职后,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协议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等多种解除劳动合同的类型,且明确规定了不同类型解除的法律后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当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情形时,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是否行使该条所赋予的法定解除权,由劳动者决定。当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时,若劳动者并未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视为其放弃了基于《劳动合同法》第38条所规定的单方解除权。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申请辞职,即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表示同意,这就表明双方协议解除了劳动合同。法律并没有禁止在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当事人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在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就不能再以其它理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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