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工作以外的原因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法定情形,劳动者的遗属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
实践中,非因工死亡原因多样,有患病、交通事故、自杀、意外事故、醉酒、吸毒、寻衅滋事等情况。在劳动者不是因违法犯罪行为而导致死亡的情况下,比如因病死亡、交通事故中因他人原因受害死亡、因意外事故死亡等,其亲属应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但在劳动者因违法犯罪行为而导致死亡的情况下,比如因醉酒、吸毒、寻衅滋事而死亡,其亲属就不应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
因为法律保护合法正当的利益,保护奉公守法的劳动者的利益,不保护违法犯罪的劳动者的利益。“任何人不能从违法行为中获利”。如果劳动者因违法犯罪行为而死亡后,法律支持了其亲属要求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的请求,等同于变相支持了违法犯罪行为。2000年2月18日,原劳动部在给辽宁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自杀身亡能否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的复函》中明确规定:属畏罪自杀的不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