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卖方(下称甲方):
买方(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下列房屋买卖事宜,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 甲方所有的房屋坐落于武汉市洪山区红旗欣居 区 栋 室,为 ____结构,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上述房屋买卖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小写) ____________,(大写) 。
第三条 具体付款方式如下:房款分两次支付,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房屋总价的 %即人民币(小写) ,(大写) ,作为首期房款;余款人民币(小写) ,(大写) ,在乙方取得上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后十日内支付给甲方。
第四条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首期房款三日内,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楚,如甲方有设定抵押、租赁等行为应告知乙方,并自行约定解决。交易房屋如发生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时,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 甲方逾期不交付房屋给乙方,乙方不解除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一日,按照全部房款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退还乙方所付房款,并按全部房款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 乙方逾期不交付房款给甲方,视为不履行合同,甲方不解除合同的,每逾期一日按全部房款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解除合同的,由乙方按全部房款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携带上述房屋的所有资料到房屋所属的物业管理单位办理更名手续。
第八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商议,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选择下列 2种方式解决:
1.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其他二份交有关部门存档。
第十三条 补充协议、附件:
1.
2.
立合同人:
卖方(签章): 买方(签章):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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