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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否从其工资中扣除?

发布者:左佐律师|时间:2019年09月04日|分类:劳动纠纷 |427人看过

       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因此,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之后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就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但有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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