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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签署婚前及婚内财产协议有无必要

发布者:左佐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3日|分类:婚姻家庭 |366人看过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是夫妻之间签署婚前及婚内财产协议的法律依据。   

虽然法律允许夫妻之间采用约定财产制,但是从我国目前的婚姻现状来看,大多数人仍然不能接受这种形式。反对者认为:订立婚前及婚内财产协议,将会带来感情的困扰。爱情是男女双方结合的纽带和基础,爱情应该是无私的。对即将迈入婚姻殿堂的男女来说,互相信任,不分你我,才是最高境界。与此相对,也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接受这种形式。赞成者认为:签订婚前及婚内财产协议是为离婚分割财产做准备,如果双方婚姻稳定,这个协议就不必使用,这与购买保险一样,只是作为意外的保障。婚前及婚内财产协议体现了现代人对婚姻生活的高度理性,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以谋求财产为目的的功利性婚姻,而且也是解决今后夫妻财产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

婚前及婚内财产协议大大减少了离婚时处理夫妻财产的难度,特别是男女双方财富悬殊时,签署婚前及婚内财产协议有其必要性。但是签署婚前及婚内财产协议时若操作不慎,可能会给婚姻带来阴影,最终可能导致婚姻关系的解除。因此,夫妻之间是否有必要签署婚前及婚内财产协议,应视个人情况而定,谨慎操作。


本文内容来源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律师业务》(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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