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金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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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金玲律师代理胡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改判

发布者:吴金玲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1日 3人看过 举报

2026-09-11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9年11月21日,金某驾驶某AXXXXX号轻型自卸货车,在某村口右转弯时与胡某相撞,造成胡某多部位损伤、双侧创伤性湿肺及多处肋骨骨折等严重伤情。交警部门认定金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胡某住院治疗31天,后经鉴定构成七级、十级伤残,二次手术费约需8000元至1万元。胡某提起诉讼,请求赔偿41.2万余元。一审法院核定胡某各项损失共计21.8万余元,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19.6万余元。但一审法院以胡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且证据不足为由未支持误工费,以无医嘱为由未支持营养费,以配偶应由子女扶养为由未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且残疾赔偿金按农村标准计算。胡某不服,委托吴金玲律师等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第一,胡某虽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其并未丧失劳动能力,是否应当支持其误工费;第二,胡某伤情严重,是否应当结合伤残程度支持其住院期间的营养费;第三,胡某配偶年满60周岁且无收入来源,是否应当认定为被扶养人并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第四,胡某虽为农村户籍,但长期在城镇居住且所在村土地已被征用,残疾赔偿金是否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残疾赔偿金标准,胡某提交的租房合同及街道办事处证明等证据,足以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城镇且所在村已享受城镇职工待遇,故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改判为18.9万余元。关于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及误工费,因医疗机构无明确加强营养建议、胡某已属退休人员且未能提供劳动合同及工资流水等充分证据,二审法院维持一审不予支持的认定。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某保险公司支付胡某赔偿款30.7万余元,驳回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吴金玲律师在二审中精准把握案件核心焦点,针对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这一关键问题,指导当事人补充提交租房合同、土地征用及城镇职工待遇证明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成功证明当事人经常居住地在城镇。其专业的证据组织能力和精准的法律适用分析,促使二审法院纠正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将残疾赔偿金标准由农村改为城镇,大幅提高了当事人的获赔金额,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法学专业背景扎实,深耕法律服务领域,具备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与非诉法律事务处理能力。 ...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秦皇岛
  • 执业单位: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320********57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继承、离婚、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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