邬美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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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美清律师代理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法院认定合同主要目的已实现,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发布者:邬美清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03日 33人看过 举报

2026-07-03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签订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由被告投资建设学生生活设施,原告以自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与被告所建房屋进行置换。协议签订后,被告按约完成了生活设施的建设并交付原告使用,原告亦将用于置换的土地及房产移交被告占有使用。此后,因双方对置换资产的价值认定产生分歧,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协议中的资产置换条款并返还已移交的资产。

  二、案件难点

  合同目的认定争议:原告主张因置换无法推进,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要求解除合同。被告则主张合同主要目的是完成生活设施建设,该目的已经实现。

  解除权是否超过除斥期间:协议签订于2006年,原告于2017年才起诉主张解除,被告主张已超过法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限。

  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复杂:涉及划拨教育用地的置换,需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程序要求严格。

  标的物价值变化巨大:签约时暂定3000万元的资产,十余年后评估价值大幅增长,双方对按何标准置换分歧严重。

  三、律师代理成果

  全面胜诉,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驳回:

  原告要求解除资产置换条款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要求返还土地及房屋等资产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全部由原告负担。

  四、律师作用

  准确界定合同目的,阻断解除路径:代理律师论证合作协议的主要目的是由被告为原告投资建设学生生活设施,并以土地及房产抵顶工程款。被告建设的生活设施已交付原告使用,合同主要目的已经实现,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法院完全采纳该意见。

  论证解除权已超过法定期限:代理律师指出协议签订于2006年,原告时隔十一年才起诉主张解除,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限。

  有力反驳原告各项主张:针对原告提出的被告不办理置换手续、不配合评估等主张,代理律师举证证明原告作为事业单位向行政主管部门报批是其法定义务,且双方往来函件显示双方一直在协商继续履行,不存在解除的法定事由。

  维护合同稳定性:代理律师强调双方协议合法有效,应继续履行,原告因资产增值而要求解除合同缺乏诚信。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了合同的稳定性和被告的合法权益。


邬美清律师:内蒙古大学法律本科,内蒙古图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事律师职业17年。执业以来先后为多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担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呼和浩特
  • 执业单位:内蒙古图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50120********00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法律顾问、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内蒙古图博律师事务所
1150120********00 交通事故、法律顾问、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