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及案外人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四人共同出资承揽工程项目,各占25%股份,由被告作为合伙负责人。原告支付了入股金后,因工程未能如期开工,项目保证金也未全额退回。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全部入股金,被告已退还部分款项,剩余保证金正在追索中。原告不服,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剩余入股金。
二、案件难点
合伙协议条款存在冲突:协议第四条约定"如未按期开工,合伙人有权退股金",第五条又约定"共担风险"。原告主张适用第四条,被告主张适用第五条,条款适用存在争议。
合伙未进行清算:四名合伙人未就退伙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也未进行合伙清算,原告直接要求退还入股金缺乏程序基础。
举证责任分配:原告主张应退还全额入股金,但未能举证证明合伙期间的收支情况,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成为关键。
保证金追索尚未完结:剩余保证金正在通过诉讼等方式追索,最终能否追回尚不确定。
三、律师代理成果
全面胜诉,一、二审均驳回原告诉请:
一审: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诉讼费用: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原告负担。
四、律师作用
准确援引合伙共担风险原则:代理律师论证合伙经营中保证金未能全额退回本身就是经营风险的体现,不应由被告一人承担,而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分担。法院采纳该意见。
成功论证退伙条件未成就:原告主张依据协议第四条有权退股,代理律师指出四名合伙人并未就退伙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也未进行清算,原告直接要求退还入股金缺乏依据。
举证责任分配有利:原告主张应退还全额入股金,代理律师指出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合伙期间的收支情况,亦不能证明被告应当退还剩余款项,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审维持一审胜诉结果:针对原告的上诉理由,代理律师逐一进行答辩,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邬美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