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俊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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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权的那些事(1)

发布者:黄俊益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4日|分类:婚姻家庭 |343人看过

?前几期讲过子女姓氏问题以及离婚协议的注意点。这几期讲讲关于子女抚养相关的话题。

首先大家要知道,法院判决抚养权的最大原则就是未成年子女权益最大化,这是最大的原则,所有法院判的案件都是从这个角度去延伸的。

比如上海曾经有个很著名的龙凤胎代孕案,大概内容就是由一位女性代孕后,出生的孩子是龙凤胎,孩子出生没多久这个父亲因为意外车祸去世了。孩子的爷爷奶奶知道小孩不是儿媳妇的,所以向法院起诉儿媳要求孙子女的抚养权,一审法院认为爷奶是孩子的近亲属,所以支持了二老的诉请。后来案子上诉到上海一中院,一中院引用联合国的‘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最终改判把抚养权给了这位抚养母亲。

这里说两点,一个是我们国家承认联合国国际公约可以作为法律渊源引用。还有一点就是虽然本案的抚养母亲和两个孩子没有直接血缘关系,但是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才把抚养权改判了。

如果双方都要争取抚养权,而且孩子年龄在2周岁以内,一般是判给母亲的。但是也有一些例外条件,比如一方做了绝育手术、孩子与一方形成长期生活习惯、没有其他子女、还有就是女方有吸毒、精神上的疾病、长期的传染病或者家暴这种。

如果孩子超过10岁,可以要求法官征询子女的意见,但是这个问题目前有个争议就是我国民法总则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从10岁降到8岁了,总之就是要征求子女的意见,8岁的背后法理是这个年龄段的孩子已经可以做一些和他智力相适应的判断,尊重孩子意见,也有助于孩子成长。曾经我们接触的一个案例就是孩子8、9岁,女方手上有个视频证据是丈夫打孩子耳光的。但是法官征求孩子意见的时候,孩子很坚定的说想要和父亲一起过,平时虽然父亲严厉,但是父亲更喜欢她,那次打她也是因为成绩不好。最后一审法官真把抚养权判给男方了。

  本期就讲到‘未成年权益最大化原则’,抚养权的话题下期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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