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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能领“高温津贴”?热点答疑来啦!

发布者:甘熠敏律师|时间:2019年07月25日|分类:私人律师 |199人看过

今年5月,市人社局发布了《关于调整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将高温津贴标准从以前的200元/月调整为300元/月;同时对高温津贴发放的条件再次明确:“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企业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还有不少人提出了疑问,一起来看看权威解答吧!



高温费发放,就看两个条件:一是露天工作的岗位,二是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工作场所工作的岗位,而与当月的气温高低没有关系。


按照文件规定,每年6-9月,如果劳动者是露天工作,肯定是应该发放高温费的,这个没有疑问。有人问“在30几度室内工作都没有高温补贴吗?”——不一定,这就得具体看室内温度到底是30几度了。如果企业通过安装空调、风扇或者其他降温设备,能将室内工作温度降到33℃以下,可以不发放高温费,否则,也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


还有人说,自己的工作“一半在露天”,该不该发高温费?应当说,由于各地、各企业、各工作岗位的劳动条件千差万别,较难通过有关部门统一规定哪些职工应当领取高温费。为此,文件明确规定“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企业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


甘熠敏律师提示:除了高温津贴,用人单位还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药品。


对于请病事假等非正常出勤职工的高温费,原则上可按月平均工作日21.75天折算。但不同计算方法结果还不一样。


方法一:当月高温费=日高温费标准(300元/21.75天)x当月出勤日

方法二:当月高温费=月高温费标准(300元)-日高温费标准(300元/21.75天)x请假天数


以上两种办法,单位可在规章制度中自主规定,但应明确统一操作办法,并与病事假工资、加班工资等支付办法相衔接,不能“忽左忽右”,否则就不公平了。


另需注意:扣除了高温津贴等项目后,职工每月实际拿到手的钱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从今年4月1日起,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480元。有的用人单位将高温津贴计入最低工资,实际上“暗扣”了劳动者法定的最低工资收入,这种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高温费可以按月发放,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提前集中一次性发放,但并不建议延迟到高温季节后发放,这样就失去了加强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意义。今年本市发放高温津贴按照每月300元的标准,发放4个月,但这只是高温季节津贴最低标准。企业还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条件,建立高温季节津贴制度,并通过民主协商,合理确定本企业的高温季节津贴发放标准。


企业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费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同时,各级人社部门和工会组织将加强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措施,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甘熠敏律师提示::高温津贴的功能就是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而全面做好防暑降温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高温津贴并不能替代其他防暑降温措施,诸如供应饮料药品、缩短工时、健康检查、专题培训、改善工作条件、调整岗位、中暑应急预案等等,在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这些措施都应同步跟上,才能全面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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