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党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娜
被告:B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查,原、被告因工程款支付发生争议,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75157. 15元及利息(以375157. 15为基数,自2 01 8年1月16日起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止);2.诉讼费被告承担。被告愿意协商解决。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B公司结欠原告A公司工程款245000元,于2018年XX月XX日前支付16700元,于2019年XX月XX日前支付20000元,于B公司设备维修间房屋权属证书办理完毕后7日内付清余款58000元。
二、原告A公司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无纠葛。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