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就涉及理赔的问题,那么伤者以及肇事者、保险公司对于赔偿肯定是存在争议。伤者希望尽可能多地拿到赔偿弥补自己所受到的伤害,肇事者、保险公司总归是希望能省就省。那么问题来了。到底赔多少要怎么去确定金额呢?这个时候就需要进行鉴定了,按照第三方鉴定结果的意见计算赔偿金额。
一、伤残鉴定有哪些项目?
很多人觉得伤残鉴定就是鉴定有没有伤残,其实鉴定机构的项目很多,通常情况交通事故案件可能会涉及以下鉴定项目:
1、伤残鉴定:由鉴定机构确定是否构成伤残,以及构成几级伤残(伤残分为一到十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
2、三期鉴定:鉴定因交通事故受伤所需要的休息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对应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赔偿项目;
3、后续诊疗鉴定:针对鉴定时候有内固定在身的伤者,鉴定后续是否需要拆除内固定以及拆除内固定所需的误工、护理、营养期限;
4、因果关系鉴定:伤病关系分析其实是指鉴定过程中应用医学、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对致伤因素及其所造成的原发性损伤、伤者自身疾病或者既往陈旧性损伤以及医疗因素与其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梳理、阐释和评定,其根本目的在于解决伤害行为在损害后果形成中原因力大小的问题,简单点来说就是外伤和自身疾病对于伤残结果所占的比例大小;
5、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对受害者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身体伤残或精神障碍所需的护理程度进行评估,分为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
二、伤残鉴定是在医院里面做吗?
很多当事人以为伤残鉴定是在医院做,因为很多伤者经常会和医生聊他的伤残问题,某些医院貌似也经常有来做鉴定的。在上海大部分区县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伤)是在医院进行,比如浦东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浦东新区浦南医院设点,每周都有鉴定。
但是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要去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由具备法医执业资质的法医进行阅片、查体等手续以后出具司机鉴定意见书。
三、伤残鉴定是不是出院就能做?
很多当事人特别着急做伤残鉴定,一直想着尽早去做,巴不得出院的时候就把伤残鉴定做了。但是伤残鉴定通常是在伤情稳定、达到最终治疗效果后进行的。这意味着伤者需要等到伤口愈合、炎症消退,进行了必要的对症治疗后,才能进行伤残等级的鉴定。什么时间可以做呢?具体鉴定时间因伤情的严重程度、个体差异、治疗方法和康复情况而异,以下是我们根据多年办案经验整理的上海地区鉴定时间:
1、骨折类4—6个月鉴定,上海地区可以不拆除内固定进行鉴定;
注:四肢骨折邻近关节经内固定术治疗后。若依肢体关节活动受限程度可能评定为九级以上伤残者,须拆除内固定后进行鉴定(70周岁以上伤者、内固定物无需或者难以拆除的除外)。
2、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后,可能评定为九级以上伤残的,应在损伤9—12个月后进行评定;
3、瘢痕形成及色素异常改变应在损伤3—6个月后进行评定,可能评定为九级以上伤残者,至少在损伤六个月后进行鉴定;
4、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应在损伤12月后进行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