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无论通过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其中有关于抚养权的归属部分,离婚后如发生以下事宜,是可以变更的。千万不要认为是一成不变的。
何为抚养费? 抚养费是指,子女的一切合理的生活开销,甚至有观点认为,系子女的一切开销,主要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住房等等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院一般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3.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4.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5.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6.两个孩子时,抚养费一般原则上:双方分别抚养一个时,互相不需要给抚养费;如果都是一方抚养,另一方需要每月给抚养费。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五十八条,在下列情况下,子女可以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此外,如果抚养子女一方擅自改变子女姓氏,另一方不得因此拒付子女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