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玉律师团队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离婚专利公司法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分手后,可以要回恋爱期间的花费?

发布者:张金玉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2日|分类:婚姻家庭 |3450人看过


导语

在恋爱期间为表达情意难免有一些经济往来,礼品、红包、转账等往往代表着特殊的心意,礼尚往来亦是常事儿。但有不少情侣分手之后,认为过往给与的种种均为借款,在无任何借条等凭证情况下,诉至法院会被认定为借款吗?我们来分析一下。



1. 从司法实践来看,恋爱期间情侣之间的转账,金额不算巨大的情形下,被认定为赠与的可能性很大。如果没有其他证据,通常被认为是用来表达爱意。

值得一提的是,恋人间转账数目谐音与情侣之间示爱语言高度一致,如520元,1314元,999.99元等,因为有特殊含义且不符合借贷习惯,往往被认为是赠与。需注意的是,如果红包中有明显借款说明、或借款行为附带借条等,有明显借贷特征的,可以在实务中被认定借贷关系,分手后可以要求返还。


2.见双方父母之后赠送的大额礼物,是以结婚为前提的一种赠与,法律上称之为“附条件的赠与”(俗称“彩礼”),当双方之间关系不存在之后,另一方的取得财物就失去赠与条件,再占有此项财物则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如果原物不在,或收取方无力返还,应折价补偿或不予返还。也就是说婚彩礼是男方有目的性的赠与,是以结婚为前提的,如果没有结婚成功,男方是可以要求对方将“彩礼”归还。


3.礼尚往来赠送小礼物以及消费性支出一般被视为赠与,分手后无需归还。


4.情侣恋爱并同居生活,双方为了生活所需的支出,或财产混同,再无能证明转账支出为借贷关系的证据下,也是无法被认定为债权债务关系。


裁判观点

(2018)沪0110民初21216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贷关系的成立须具备两个构成要件,一是出借人及借款人间存在借贷的合意,二是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了钱款。本案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借款事实,提供转账记录、证人证言、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被告仅认可部分金额为借款,且提供转账记录证明也已还清。对于其余款项,被告均否认系借款。根据原告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原告向被告交付钱款的情况,并不能证明原、被告就交付的钱款存在借贷的合意。而现实生活中,尤其是恋爱过程中,钱款交付可能基于代付、赠与等诸多事实关系,而不仅存在于借贷关系里。原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情况下,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主张,难以支持。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司法解释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图片


律师建议

图片


1.一方向另一方借款,应当出具书面借条。

2.双方在恋爱期间不要购买高价值的财产,若一定要买,建议双方对形成的财产权利归属进行明确的书面约定。

3.在双方都能接受的前提下,恋爱期间的消费不妨采用AA制。若双方已经确认情侣关系,并希望继续交往,恋爱期间所支出的必要花费是自愿也可以说是“自甘风险行为”,分手后就不要主张返还。

4.多说一句,若双方进行婚前或婚后财产约定,不要约定特定条件下离婚后一方净身出户,因为约定了也不一定受法律保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