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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的巨额“补偿金”......

发布者:张金玉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2日|分类:婚姻家庭 |2047人看过

大家都知道离婚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和平分手,也就是协议离婚,另一种就是较为复杂的诉讼离婚。协议离婚中,男女双方就婚姻关系、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等一揽子协议双方是达成一致,认可协议内容。现实生活中,有的男方可能会考虑到作为家庭主妇的女方给家庭带来的贡献,会综合考虑给与女方一个合理经济补偿。可是双方离婚协议签订后,男方未按照约定支付该笔补偿金该怎么办呢?且看以下一个案列,可从中找到答案。

一审法院查明
女方一审诉讼请求:1、男方履行离婚协议的义务,即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赔偿金50万元;2、诉讼费由男方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甲、乙双方原系夫妻,婚后生育一子。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与他人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8年10月22日,双方离婚。
当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约定:……五、精神赔偿,鉴于男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并要求离婚,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赔偿金伍拾万元,分十期付清,前九期于每年12月30日前支付2万元(第一期于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第十期于2028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剩余款项,如有任何一期逾期未支付,女方有权就剩余所有款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协议书下方,双方均写明“我自愿离婚,完全同意本协议书的各项安排,亦无其他不同意见”。第一期精神损害抚慰金履行期限届满后,甲某未履行付款义务。
一审法院裁判
本案是当事人因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约定而产生的纠纷,而非财产分割条款引起的纠纷,因此本案案由为婚姻家庭纠纷。
案涉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自愿签订,没有证据表明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得到保护。
男方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高,没有履行能力,因离婚协议是一个复合协议,既包括解除婚姻关系的形成行为,也包括夫妻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等随附行为,其中任何一条约定都是离婚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未经对方许可,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双方均应按照协议严格、全面履行。现男方到期未履行付款义务,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女方要求男方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男方要求女方承担孩子抚养费的主张,与本案无关,可另行起诉。
据此,一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男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女方50万元。
提起上诉
男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事实和理由:男方不存在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女方至今不能提交证据证明男方与他人存在同居的过错行为,男方主动提出离婚也不属于应当向女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定情形。
另外,离婚协议权利义务内容存在严重失衡,离婚协议签订时男方已经失业,除负债外其他无财产,在明显不具备支付巨额经济赔偿金的条件下约定男方向女方支付50万元必然会使男方生活陷入困境。因此支付5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不可能是男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在遭受胁迫的情况下所签订,不具有法律效力。
再次,根据法律规定,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应符合法定条件,本案中甲某不存在过错行为,无需支付女方精神损害抚慰金,即使存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也应根据过错程度,经济能力、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来酌情确定,而不应以离婚协议约定的为准,一审按照离婚协议判决男方支付对方5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不符,也显失公平。
女方答辩: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应予以维持。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离婚协议履行义务。
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经平等自由协商后确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不存在胁迫的情形,也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离婚协议涉及婚姻关系的解除、财产分割及抚养权的确定,属于复合协议,任何一项内容都属于离婚协议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不得撤销或变更。男方违反离婚协议约定拒不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二审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登记离婚时双方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现男方认为离婚协议中有关5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其理由为对方有胁迫行为,并认为其不存在过错。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明确约定“男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男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并要求离婚,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赔偿金”,协议内容足以证明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故男方认为其不具有过错的理由不能成立。
男方主张签订协议时女方对男方存在胁迫行为,男方应对此进行举证,但其并无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更何况双方在婚姻登记处达成离婚协议,不可能存在人身自由及安全受到他人威胁、迫害之情形,男方主张女方胁迫其签订离婚协议的意见,难以采纳。
因此,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男方违反约定的情况下女方依据离婚协议约定要求男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予以支持。
至于男方上诉提到的其经济条件较差,无力支付本案所涉费用的理由,不属于其不承担协议约定义务的理由,其可以在执行程序中与对方进行协商。
综上,男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0)浙04民终1162号   案由:婚姻家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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