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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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坚持无罪辩护

作者:王雷律师时间:2026年09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次举报
2026-09-10

作为专业刑事律师,一直认为无罪思维是刑事辩护律师最重要的思维。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在控方;其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最高,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可以说,目前侦查机关侦办的案件大部分达不到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

当然,目前的司法实务中,很多刑事案件在证据达不到证据标准的情况下,仍是硬判了,有些刑事案件甚至连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高度盖然性)都达不到,仍然判决有罪。

鉴于当下的司法现实,本着务实的原则,即使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适合做无罪辩护,但是如果案件出现了以下几种情况,一定要坚持做无罪辩护。

一、当事人始终不认罪,一直喊冤

无论侦查阶段做了多少份笔录,无论司法机关给多么优惠的条件,或者威胁给多高的刑期,他一直不认罪,这种情况很可能真的有冤情。

要知道,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个人的力量是很渺小的。这种形势下,他还始终坚持不认罪,这本身就是一种强大的信号。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辩护人还劝他“先认了再说”,那无疑是把当事人推向了更深的深渊,是我们辩护律师的耻辱。

我们要做的,是倾听他的声音,挖掘他喊冤背后的事实,而不是配合控方,做第二公诉人。

二、案子定性明显错误

比如,民间借贷被错误定性为刑事诈骗;正当防卫被定为故意伤害;经济纠纷被当成合同诈骗等等。

这类案件,不是量刑轻重的问题,而是罪与非罪的问题。

借贷有真实资金往来、有还款意愿,就不能推定为诈骗。

《刑法》第二十条(注:正当防卫条款)长期被人们吐槽为“僵尸条款”,这几年在大量律师的推动下,在媒体舆论的大力监督下,也逐渐有了复苏的迹象。所以,符合正当防卫条件,被错误认定故意伤害的案件,必须坚持做无罪辩护。

正常的经济合同纠纷,因为客观原因未及时发货,或未及时付款,就不能按合同诈骗处理。

还有很多类似情况,考虑文章篇幅不宜过长,就不一一列举了。总之,上述情况必须打掉错误罪名,而不是在错误罪名下争取轻判。

三、关键证据“立不住脚”

刑事案件的证据就像一根完整的链条,环环相扣,缺一不可,就是所谓的“证据链”。如果关键证据出了问题,证据链就不完整,不能闭合,那么整个指控的大厦就会摇摇欲坠。

物证、书证、录音录像、电子证据等客观证据,是定案的基础。基础不稳,指控就站不住。

比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关键物证没有扣押到案,证据链就是断裂的。

再比如,扣押的物证在保管、移交过程中没有合格人员签字,无法确定同一性;移送过程中运输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导致作为鉴定材料的物证可能发生化学性质改变,依法不能作为鉴材使用。

这些证据来源不合法,真实性存疑等情况,都会导致指控犯罪的证据不足,依法不能给当事人定罪。

特别提醒:刑期高、案情复杂的案件,更要搏一把

有些案件,刑期很高,特别复杂。即使当事人认罪,也未必能大幅减刑。这时候,一定要搏一把。

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的法律原则,证据不足,就不能定罪。

无罪辩护不是口号,更不是情绪对抗,它要基于卷宗、证据和程序,一点一点抠细节,一环一环查证据。法庭上,辩护律师的每一话必须有事实根据,有法律依据,做到有理、有据、有节。

王雷律师,现为山东盈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专职律师,高级工程师、心理咨询师。自2021年以来连续被聘为青岛市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盈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8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山东盈康律师事务所
1370220********83 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