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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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河西区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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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制猥亵妇女已违反强制猥亵罪,为其辩护,适当从轻处理

发布者:杨朕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22日 105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被告人纪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天津市津保保安有 限公司保安。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2020年10月16日因涉嫌强制猥亵 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杨朕,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 9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某某犯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 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 序并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鲁永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纪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0月3日9时许,被告人纪某某在手机陌陌软件上与被害人王某某相识,后纪某某约王某某见面,当日10时许,纪某某将王某某哄骗至天津市滨海新区绿岛公园东北角立交桥下,采取暴力和言语威胁手段,强行对王某某实施亲嘴部、摸胸部、摸 阴部以及让王某某帮其手淫等猥亵行为,后逃离现场。2020 年10月15日纪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纪某某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 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认定被告人纪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 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纪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 月,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公诉机关提交了案件来源及抓获经 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相关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纪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 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2.被 告人悔罪态度良好;3.被告人系坦白;4.被告人主观恶性较 小,是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5.被告人在犯罪手段上主 要采取胁迫的办法,没有对被害人采取严重暴力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3日9时许,被告人纪某某在手机陌陌软件上与被害人王丽波相识,后纪某某约王丽波见面,当日10时许,纪某某将王丽波哄骗至天津市滨海新 区绿岛公园东北角立交桥下,采取暴力和言语威胁手段,强 行对王丽波实施亲嘴部、摸胸部、摸阴部以及让王丽波帮其手淫等猥亵行为,后逃离现场,被害人随后即报警。

另查,2020年10月15 日,被告人纪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 户籍证明、被害人王丽波的陈述、证人丁志军的证言、现场 检测报告、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 明、检查笔录及照片、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及截图、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制猥亵 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 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 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对被告人纪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 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主观恶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 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纪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杨朕律师,现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积累了大量的诉讼经验。尤其在刑事辩护领域、劳动纠纷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河西区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67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