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资质:3111000**********
执业机构: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继承离婚工伤赔偿房产纠纷
律师观点分析
相关案例:
A与B2005年9月再婚,后于2014年诉讼离婚。双方均对离婚判决满意,但上诉人对一审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结果有异议,提起上诉。最终经过二审法院审理,接受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案件获得改判。
法院认定: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律师说法:
本案焦点问题是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问题。对于夫妻共同存款,夫妻一方进行花销而无法举证用于正常消费的,则将可能会承担被认定为转移财产的风险。夫妻共同存款在离婚诉讼中要被认定为正常花销必须有正常的消费记录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