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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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自诉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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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实操指南

发布者:王海龙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4日|分类:法律顾问 |1170人看过

一、《全国法院民商事判工作会议纪要》

人民法院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要根据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降低融资成本的精神,区别对待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并适用不同规则与利率标准。要依法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职业放贷行为的效力,充分发挥司法的示范、引导作用,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要注意到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推动降低实体利率水平。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

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二、《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年第15号)

2019年8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年第15号)。主要内容为: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9时30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公众可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查询,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由原有1年期一个期限品种扩大至1年期和5年期以上两个期限品种。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LPR:

日期             1年期       5年期

2019年8月20日     4.25%       4.85%

2019年9月20日     4.20%       4.85%

2019年10月21日    4.20%       4.85%

2019年11月20日    4.15%       4.80%

2019年12月20日    4.15%       4.80%

2020年1月20日     4.15%       4.80%

2020年2月20日     4.05%       4.75%

2020年3月20日     4.05%       4.75%


三、上海高院发布《关于在裁判中统一贷款利率计算标准的通知》

   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将不再公布贷款基准利率。根据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现将有关表述标准统一如下:相关裁判内容应当包括计息基数、计息期间、计息利率三项要素。可以参照以下表述结构“以***元为基数,支付自****年**月**日起至***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另,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一次LPR,且有1年期和5年期两个品种。个案裁判应当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和查明事实,依法确定LPR的采集方式和品种(一般以至执行日1年期LPR月平均值计付)。以上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前已判决的案件,无需再变更文书主文表述,可在执行阶段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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