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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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高界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自诉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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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饭桌走向监狱——再说野生动物犯罪

发布者:王海龙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6日|分类:刑事辩护 |423人看过


庚子年初,新型冠状肺炎席卷全国,这让地球上最强大的野生动物(人类)也束手无策。新型冠状病毒来源于野生动物已经是不争的事实,果子狸?中华狐头蝠?土拨鼠?这些似曾相识的名字已经不是第一次向人类社会送出病毒助攻。研究证实:SARS、埃博拉、鼠疫以及新型冠状病毒均是来源于野生动物,是什么打破了种族的界限,让病毒可以跨种族传播?原因或许是少部分人喜食野生动物的陋习,亦或许是野生动物交易领域的立法空白。在此背景下,北京市高界律师事务所张超刑辩团队对涉及野生动物的相关法律问题开展专门研究,重点研究了野生动物的相关犯罪问题,野生动物的立法保护问题。

野生动物相关犯罪问题

   当前野生动物保护主要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即: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其打击的是捕猎、杀害、收购、运输、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当前一些地区捕猎、杀害、收购、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的现象十分猖獗,甚至明码标价、公开交易。张超刑辩团队预测,待疫情稳定之后,全国或将迎来一批针对野生动物犯罪的严查严打。在社会舆论的强大压力之下,如何防止矫枉过正,如何确保惩治犯罪嫌疑人的同时保证其该有的合法权益,张超刑辩团队接下来将一直关注。

野生动物的立法保护问题

张超刑辩团队研究后发现,诸多病原体并非是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才携带,一些圈养、饲养繁育野生动物身上也带有明显的病原体(国家林业局发布的首批54种可饲养野生动物),对于这些可饲养野生动物,其宰杀、收购、运输、交易行为并不为《刑法》所禁止,但如何确保其食品安全,防止类似新型冠状病毒的悲剧在发生呢?张超刑辩团队认为:应该加强立法,规范此类野生动物的行业许可、从立法角度严格对养殖、宰杀、运输、食品加工等环节作出明确规定,不可在以一般家畜家禽的立法标准一概而论,应该以更严格的特别法去规制这一领域。

编后语:或许法律才是保护人类这种野生动物的最原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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