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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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自诉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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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辩律师监狱会见服刑犯

发布者:王海龙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4日|分类:法律顾问 |2437人看过


相比于法院未做出生效判决之前禁止家属会见犯罪嫌疑人而言,在法院判决之后原则上是允许家属前往监狱会见服刑人员的。然后法律仍然设置了律师会见服刑犯的制度,其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代理提出对生效刑事判决书的申诉

在现实之中,不可否认会存在许多案件由于错过了上诉期,导致一审判决已经生效的情况,或者二审判决生效之后,仍然认为判决存在问题,这就要求在制度设计上有一个相应的救济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对于罪犯的申诉,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此为律师代理提出对生效刑事判决书的申诉的法律依据。

二、接受在押服刑犯委托,担任民事诉讼代理人

    许多在押服刑犯在服刑期间,会遇到诸多的民事诉讼,例如:服刑犯的配偶提起离婚诉讼;服刑犯的父母死亡,服刑犯成为继承纠纷的被告人;服刑犯在监狱之中因为琐事发生的民事纠纷等等。这些纠纷的处理,都可以委托相应的律师,让律师代理相应纠纷的诉讼代理人。

三、其他可以代为办理的事项

除了上列的刑事申诉、民事诉讼以外,在其他方面同样有许多可以代为办理的事项。例如:遗嘱类代书、见证;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法律文件的签署与律师见证;表决文件的签署等等。此外诸如行政诉讼、民商事仲裁、调解等事项有需要时,同样可以委托律师前往监狱会见在押服刑犯。

 

会见指引:依据《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司法通〔2017〕124号)的规定,律师前往监狱会见服刑已决犯,需要提供以下手续:

(一)律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均带)

(二)律师事务所证明;(即:刑事诉讼格式文书八)

(三)罪犯本人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的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或者另案调查取证的相关证明文件。

此外在会见过程中,需要遵守《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如有需要签署会见笔录、委托书等其他法律文书的,需要与在场警察提前说明情况,征得许可之后签署。

附:北京市各监狱地址、联系方式

 

监狱名称

联系电话

地址

北京市监狱

010-61292128

北京市大兴区团河南大楼

第二监狱

010-67364320

北京市朝阳区南豆各庄甲1号

延庆监狱

010-53863118

北京市延庆县广积屯甲1号

 

 

良乡监狱

010-53865080

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肖庄村南

未成年犯管教所

010-53866060

北京市大兴区团河路沐育街10号

女子监狱

010-53867036

北京市大兴区天堂河庆丰路汇丰街

天河监狱

010-53868080

北京市大兴区天堂河庆丰路9号

清河分局

(柳林监狱、清园监狱、垦华监狱、前进监狱、潮白监狱)

022-67989344

010-53869122

北京市清河农场五科西街甲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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