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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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自诉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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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酒后与妻子强行发生性关系,算强奸吗?

发布者:王海龙律师|时间:2020年10月29日|分类:刑事辩护 |1953人看过


说到夫妻之间发生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就不得不说婚内强奸。在网络上输入“婚内  强奸”关键字搜索案件,发现实践中认定婚内强行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的案件少之又少,即便认定构成,也因案情存在特殊之处。北京市高界律师事务所张超刑辩律师团队结合现有法律法规,对此给出以下解释:

1.王卫明婚内强奸案——离婚诉讼期间强行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行为人在其主动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时,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原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虽然离婚判决尚未生效,但行为人与其原妻子之间已经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行为人在此情况下强行与其原妻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2. 孙建军强奸案——被告人在非正常的婚姻关系中,采用殴打、威胁等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对于认定非正常的婚姻关系,可以从三个方面判断。首先,从结婚的目的看,是否体现双方缔结婚姻的真实意思;其次,从婚后状况看,婚后是否共同生活过,财产归属如何,是否相互承担权利义务;再次,从婚后感情及女方态度看,婚后是否有感情,女方是否提出过离婚。如果双方虽有一纸结婚证书,有登记的形式要件,但自始自终没有婚姻的实质要件,婚姻关系仅为名义,此时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是一种同意的承诺。

理论界多不支持婚内强奸罪,理由诸多,笔者认为都是站在男性的角度考虑,比如张明楷教授就认为“已婚妇女性自主权的核心是不与丈夫以外的男子性交和不公开性交,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虽不具有正当性,但没有侵害妻子性自主权的核心内容”,婚内强奸多发生于夫妻感情不和时,此时妻子对发生关系持抵触心理,强行与之发生关系完全是对女性的侵害,不能因为没有侵害性自主权的核心就认定没有侵犯性自主权。 

但以下三个用来解释为何法律不支持婚内强奸的原因,笔者比较认可:1.如若肯定婚内强奸,因强奸罪可实施特殊正当防卫,是否肯定了妻子可对丈夫防卫直至杀死对方?2.女性有性自主权,属于个人权利,但婚姻期间双方亦有发生性关系的义务,否则构成家庭暴力。3.如若认可婚内强奸,夫妻双方发生矛盾时,妻子一方很有可能会气不过报警,等双方和好后女方又会申请撤案,增加了司法成本。

实践与理论界均认可以下两种情形丈夫构成强奸罪:一是丈夫教唆他人、帮助他人强行和自己的妻子发生性关系(如若不是强行,妻子也愿意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则构成聚众淫乱罪);丈夫当众强行和妻子发生性关系(侵害了性自主权的性羞耻心),以及伙同他人轮奸自己的妻子。

虽然司法实践与理论均不支持婚内强奸,但并不代表丈夫实施暴力行为不可能永远不构成犯罪,其实施暴力的行为亦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婚内强奸不被支持,那未登记结婚但长期同居之间强行发生性关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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