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李某(男)与王某(女)原系恋爱关系,于2019年春季确立恋爱关系,2022年初分手。分手后约一个月,李某于2022年2月通过银行向王某转账70000元,交易附言为“借款”。此后,王某分别于2022年3月、4月、7月向李某合计转款6000元。2025年底,李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某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偿还剩余借款本金64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律师费12000元。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案涉70000元款项的性质究竟是借款,还是李某因分手对王某作出的赠与补偿。
二、代理思路
接受被告王某委托后,张律师围绕“款项性质为赠与而非借款”构建抗辩体系,主要从以下几个维度展开:
(一)借贷合意缺失之抗辩
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须同时具备“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两个要件。本案中,李某仅能证明款项交付,而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转账记录中的“借款”备注系李某单方行为,王某未设置短信提醒,当时并不知情,更未对此表示认可。李某从未要求王某出具借条、约定还款期限或利息,分手后长达数月亦未主张过还款,与正常借贷交易习惯完全不符。张律师据此强调:单方备注不能替代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
(二)赠与背景事实之论证
双方恋爱期间,因李某引导王某参与网络投资类活动,导致王某产生较大经济损失;王某还曾因李某受孕后行终止妊娠手术,身体与精神均遭受严重创伤;加之双方因婚姻观念分歧和平分手。李某为弥补过错,主动转账70000元作为补偿,该款项性质自始至终为恋爱关系结束后的自愿赠与。张律师通过梳理双方恋爱时间线、分手原因及转账节点,向法庭呈现了完整的赠与背景逻辑。
(三)还款行为性质之辨析
王某在收到款项后,于发放工资时主动回转部分费用,该行为系基于感念李某补偿的道德回馈,而非法律意义上的“还款”。此后王某获悉李某已开始新的恋情,遂主动切断全部联系。张律师指出:若双方确系借贷关系,王某在切断联系后大可不再理会,何必继续转款?该行为恰恰符合“情感回馈”而非“债务清偿”的特征。
(四)律师费诉请之抗辩
双方之间不存在关于律师费的任何约定,律师费亦非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该项诉请于法无据,应予驳回。代理律师就此提交了针对性的书面代理意见。
三、裁判结果与要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李某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王某抗辩转账系赠与,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王某提交的与案外人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未能充分证明李某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故对其抗辩主张不予采信,认定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关于律师费诉请,因双方对此并无明确约定,且律师费不属于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不予支持。
四、律师点评
本案对于律师办理恋爱关系衍生债务纠纷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以下从多个维度展开分析:
(一)律师在诉请范围限缩中的关键作用
本案中,张律师对律师费诉请的有力抗辩获得了法院支持,为当事人减少了12000元的诉请金额。法院采纳了代理人关于“律师费非必要费用、双方无明确约定”的核心意见,在判决中明确驳回了该项诉讼请求。
这一成果启示我们:即便在主要争议焦点上未能完全实现当事人预期,律师仍然可以在诉讼请求的各个环节精准发力。每一笔诉讼费用的减少、每一项不合理诉请的驳回,都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实实在在的维护。代理律师需要具备敏锐的“诉讼拆解”能力,将原告的整体诉请拆分为若干独立项目,逐一分析其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撑,找到最有利的突破口。
(二)恋爱关系纠纷的证据意识培养
本案暴露了一个普遍性问题:恋爱关系中的当事人在资金往来时普遍缺乏证据意识。基于亲密关系的信任,双方往往通过口头约定甚至心照不宣的方式完成大额转账,一旦关系破裂,便陷入“说不清、道不明”的举证困境。
从律师风险预防的角度,建议当事人在恋爱关系中进行大额资金往来时注意以下事项:
转账发生时,通过微信文字或短信明确款项性质,避免仅凭口头沟通;
若对方转账附言带有定性表述(如“借款”“预付”等),如有异议应及时提出并留存记录;
大额资金往来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等可追溯方式,避免现金交付;
双方可就款项性质签署简要的书面确认文件,无需复杂格式,清晰明了即可。
(三)律师价值的再认识
一方面,律师通过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帮助当事人理性评估诉讼风险和预期走向,避免了因信息不对称而作出不理性的诉讼决策。另一方面,律师在诉讼程序中的专业参与,确保了当事人的每一项程序权利——从举证、质证到辩论——得到充分行使,程序正义的实现本身就是律师价值的重要体现。
更重要的是,本案中律师对律师费诉请的成功抗辩,实实在在地减少了当事人的经济损失。
(四)类案代理的策略启示
对于恋爱分手引发的资金返还纠纷,无论代理原告还是被告,律师均应关注以下策略要点:
代理原告时,应确保转账凭证保存完整,并尽可能收集能够证明借贷合意的辅助证据,如催收记录、对方承认债务的聊天记录等。仅凭附言“借款”虽可完成初步举证,但面对被告的有力抗辩时仍需进一步补强。
代理被告时,则应全面梳理双方交往过程中能够佐证赠与背景的事实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分手原因的沟通记录、对方表达歉意或补偿意愿的文字信息、己方因感情付出所受损失的相关证据等。虽然本案中被告的赠与抗辩未获支持,但该抗辩思路在具备更充分证据的其他案件中仍有获得法院采信的可能。
五、结语
本案折射出民间借贷纠纷中证据规则与生活事实之间的张力,也揭示了恋爱关系中法律风险意识缺失的代价。对于公众而言,本案的启示在于:感情归感情,法律归法律,重大资金往来面前,保留一份书面记录,胜过事后百般辩解。
张鑫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