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鑫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30日 95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于2017年登记结婚,双方无子女。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感情已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原告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司法观点】
在把握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尺度上,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入手:
1、婚姻基础,即双方在结婚时的感情状况,婚姻基础是否牢固,例如是自主自愿结婚,还是包办婚姻;是经过了长期了解,还是草率结婚。
2、婚后感情,即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的感情状况,当事人的道德品质、性格习惯、工作状况、家务分担等,这些因素都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夫妻之间的感情。
3、离婚原因,即导致离婚的直接诱因,使夫妻感情发生变化的因素或事件,是否有一方存在过错等,正确分析离婚原因的内在联系,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有和好可能有着重要意义。
4、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的可能,即双方发生离婚纠纷前后夫妻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以及从双方的主观态度上也可以判断双方是否有和好的可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举了视为感情确已破裂的14种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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