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鑫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14日 98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系笔者代理被告的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最终判决数额仅系原告主张的三分之一,极大的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被告于某市知名图书市场引进一批书籍,在网络平台上售卖,原告系该书籍的出版方。原告主张,涉案书籍系原告独家出版发行的优秀读物,书籍自出版发行以来,深受广大读者喜爱,并荣获行业多种奖项,某网络平台上被告所经营的店铺销售涉案书籍盗版,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盗版侵权书籍,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书籍所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观点】
原告主张的计算方式中的利润率为毛利率,并未减去各项费用,且未举证证明被告的违法所得具体数额,故对原告的主张不予认可,最终判决数额仅系原告主张的三分之一。
【律师评析】
针对著作权侵权纠纷的案件,在代理侵权人的过程中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案件的管辖是否正确。
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涉案书籍是否有正规进货渠道,是否支付了合理对价;
3、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承担了相应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等,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4、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以下的赔偿。
在庭审过程中,要认真核实权利人提交的证据里能否证实其实际损失,并且对于一些不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证据应当提出异议;同时,在侵权人举证阶段,也要提出相应的证据证实违法所得较少、销量较少等事实,以减轻赔偿责任。
6年
44次 (优于96.74%的律师)
29次 (优于97.16%的律师)
59049分 (优于99.27%的律师)
一天内
135篇 (优于99.88%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