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宋律师系J银行某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J银行某分行因与X银行某分行及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A公司、原审第三人B担保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山东高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诉权,J行某支行认为其享有涉案两保证金账户的贷款债权,J银行某分行享有本案的诉权,因此应撤销山东高院的裁定,指令济南中院再审。
【裁定结果】
(再审申请人的请求得到了全部支持)
一、撤销山东高院的民事裁定、山东中院的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分析】
再审申请人J行某分行与B担保公司签订了两份《最高额保证金质押合同》,约定B担保公司在J行某分行辖属支行开设两个保证金账户,分别存入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以该保证金及相应利息为相关债务人在某段期间与J行某分行及辖属支行签订的人民币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其他法律性文件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金质押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或不履行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违反合同的其他约定,J行某分行及辖属支行均有权从上述保证金专户中划收相应款项。因此,无论是从形式上还是从实质内容上看,J行某分行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组织。
山东高院认为一审认定J行某分行的起诉不符合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适用法律正确,但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亦是对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条件的不当理解所致,其适用法律亦错误,J行某分行的诉权应当依法给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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