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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后发生交通事故,车主要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者:梁泽颖律师|时间:2019年12月04日|分类:交通事故 |168人看过


车辆借用问题涉及最紧密两个的法律规范为《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第一条,现我们分别进行分析。

1、借用车辆,车主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对租赁、借用机动车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如何承担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法条原文表述为“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借车后发生的交通事故,涉案车辆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公司需要先行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交强险责任限额外的赔偿,车主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呢?根据该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可见,车主在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承担是过错责任,且承担的是与其过错相当的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2、如何判断车主对交通事故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第一条对《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中的机动车所有人过错进行了司法解释: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从该解释可以看出,如车辆在借用过程中,车主借出的车辆不存在质量问题,不存在刹车失灵、转向灯不亮等缺陷,且核实确保了借用人没有妨碍驾驶的疾病,具备合法的驾驶资格,不存在毒驾、酒驾等相关情形的,则车主出借车辆对事故损害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否则,车主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疏于维护,对驾驶人驾驶资质、驾驶能力疏于注意的,则会被认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进而承担赔偿责任。

3、如何避免出借车辆产生车主赔偿责任的问题。都说“车子是男人们的第二个老婆”,其实这句话应该理解为是车子是车主的第二个爱人。爱人不能借,车子能不借尽量不借,不然“羊肉吃不着,反惹一身骚”。如果实在碍于情面必须出借,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1)为车辆购买了足额的保险,最好在交强险外补充购买商业三者险。现在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额度,轻则几万重则几十万近百万,虽说车辆所有人及管理人对事故损害的发生不存在过错的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法庭上是要靠证据说话的,“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各种审判会议均表示对受害者予以保护照顾的司法大环境下,万一举证不能,就成了哑巴吃黄连,本是一片好心,却落得伤痕累累。但如果购买了保险,特别是购买了足额的商业三者险,在发生交通事故且不存在保险免赔的情况下,就算车主需要承担责任,受害者的损失基本上由保险公司赔偿就得以填平,既保障了受害者权益,也减轻了车主与借用人的压力,维持了双方情谊。(2)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确保车辆能够正常上路行驶,驾驶员具备驾驶资格且不存在妨碍驾驶的情形。车辆出借时,车主一定要对上述法定存在错过的情形进行审慎核查,且最好与借用人签订相关的借用协议,并在协议中对车辆情况、驾驶员驾驶资格情况等作出明确说明,以便涉诉时证明将车辆借出对事故损害不存在过错。即使基于合同的相对性无法对抗受害第三人,也并不妨碍最终车主按照合法有效的借用协议向借用人主张权利。

总之,“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谨慎审查、安全驾驶不仅是对驾驶员负责,也是对自己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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