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创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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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与徐某某、张某某(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赵创创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4日|分类:房产纠纷 |51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9)豫0191民初295号

原告:郑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徐某某。

第三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创创,河南天坤(河南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郑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置业”)与被告徐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三人张某某申请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原告某某置业的委托代理人杜阳及第三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赵创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本院受理该案后,经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徐某某、某某置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徐某某、某某置业、浦发银行郑州分行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均系其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适当的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徐某某未按约定偿还银行贷款,浦发银行郑州分行依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扣划保证人某某置业的保证金账户以清偿逾期贷款,后某某置业于2018年10月24日一次性清偿剩余银行贷款,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关于某某置业主张解除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该合同附件四第三条第6项约定如徐某某逾期偿还银行贷款导致某某置业承担保证责任,某某置业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根据该约定,某某置业虽然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徐某某于2016年10月22日已将涉案房产出卖给本案第三人张某某,并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继续履行合同,如解除徐某某与某某置业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将损害第三人张某某的合法权益,为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对某某置业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某某置业请求徐某某配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注销手续及预告登记注销手续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张某某请求某某置业协助将涉案房产过户登记至徐某某名下及请求徐某某协助将涉案房产过户至其名下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某某置业虽未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至徐某某名下,但该登记过户请求为徐某某的权利,张某某并非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体,其无权代替徐某某向某某置业主张权利,故对其请求某某置业协助将涉案房产过户登记至徐某某名下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张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徐某某未取得涉案房屋权属证书时仍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即其对涉案房屋可能暂时无法过户具有明确的认知,因徐某某未按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导致涉案房屋目前无法过户登记至张某某名下,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本院酌定待涉案房屋过户条件成立时,徐某某协助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至张某某名下。被告徐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郑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待位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六大街以东、经南三路以南15幢1单元27层09号房屋的过户条件成就后三十日内,被告徐某某协助第三人张某某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至第三人名下;

三、驳回第三人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6991元,由原告郑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第三人参加诉讼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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