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昊律师

  • 执业资质:1440120**********

  • 执业机构: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刑事申诉案件

发布者:杜昊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6日|分类:暴力犯罪 |14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王某与朋友一起给别人庆祝生日,在唱K期间产生冲突,后王某打电话叫来朋友帮忙,双方发生互殴,王某的一个朋友从睡梦中醒来,用自带弹簧刀捅刺被害人重伤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虽然刘某没有直接实施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但主观上和同案犯等人具有共同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客观上共同实施了伤害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其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应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