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2日,张某驾驶一辆货车沿着107国道行驶至某区沙井新桥路时,该车车头与黄某驾驶的因故障停在路中维修的粤bxxxx号车发生碰撞,引发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经深圳市公安机关认定,张某承担主要责任,黄某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双方在公安交管部门主持下,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本案中,经过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张某由于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关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等要求,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同时黄某驾驶的车辆因故障停在车道中,未移动车辆,也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也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因此,在权衡当事人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以及过错严重程度,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黄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注意: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对反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同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驾驶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动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或者移动有危险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驾驶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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