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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窒息延误救治致终身残疾,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2026-05-07
2026年05月07日 | 发布者:刘荣广 | 点击:6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刘荣广律师本案是一起因医疗机构诊疗过错导致新生儿脑瘫的典型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历经管辖移送、司法鉴定、多轮庭审质证,我方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全程代理本案诉讼程序,成功突破医疗机...

律师观点分析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刘荣广律师

本案是一起因医疗机构诊疗过错导致新生儿脑瘫的典型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历经管辖移送、司法鉴定、多轮庭审质证,我方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全程代理本案诉讼程序,成功突破医疗机构提出的诉讼时效、法律适用、无医疗过错等多项核心抗辩,最终为一级伤残的未成年当事人争取到合法赔偿,切实维护了患方的合法权益,成为新生儿医疗损害维权领域的经典参考案例。

一、案情简介

1 21日,原告之母在被告A医院待产,当晚以胎头负压吸引术分娩出原告。原告出生后即被诊断为新生儿重度窒息,被告因儿科无床位,未及时将原告转入儿科进行规范、有效的救治,直至次日上午9时才完成转科。原告住院9天后出院,出院诊断为新生儿重度窒息、新生儿吸入性肺炎、新生儿头皮血肿、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被告未就上述病症可能引发的脑瘫等严重后果向原告家属履行告知义务,亦未提示后续复查与康复干预要点。

此后,原告生长发育明显异常,先后前往多家医疗机构就诊,于 12月被确诊为混合型脑性瘫痪,后续持续接受康复治疗,终身无法正常生活。

3后的11月,原告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因原告父亲系该院在职职工,该院提请中级法院指定管辖,中级人院将本案指定异地法院管辖。诉讼过程中,经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伤残等级等事项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认定被告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原告脑瘫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原告构成一级伤残,需终身完全护理依赖,护理人数2人。本案公开开庭审理,法院最终作出判决,支持了我方核心诉讼主张。

二、案件核心办案难点

本案作为典型的新生儿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兼具医疗行为的高度专业性、法律适用的跨法域争议、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特殊性,办案过程中面临四大核心难点,也是此类医疗纠纷案件的共性痛点:

诉讼时效的抗辩突破难题:被告以原告3年前已确诊脑瘫、3年后才提起诉讼为由,主张本案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要求法院直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这是医疗纠纷案件中医疗机构最常用的抗辩理由,也是患方维权的第一道程序障碍。

医疗过错与因果关系的专业认定难题:新生儿脑瘫的成因复杂,涵盖母体感染、脐带异常、出生窒息、诊疗干预等多重因素,属于典型的“多因一果”医疗损害。被告此前已通过医学会鉴定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据此主张其诊疗行为无任何过错,如何通过司法鉴定锁定被告的核心诊疗过错,证明过错与原告终身伤残的因果关系,是本案的实体核心难点。

病历真实性争议的举证困境:我方主张被告存在伪造、篡改关键分娩记录的行为,试图依据《民法典》第1222条推定被告承担全部过错责任,但原告持有的病历复印件与法院封存移送的病历原件存在差异,无原件核对的复印件难以被法院采信,病历争议的举证陷入被动。

三、代理思路与办案过程

接受原告法定代理人委托后,我方团队立足医疗纠纷案件的裁判规则,结合本案案件事实,制定了“程序先行、聚焦核心、鉴定为核、全面举证”的代理思路,全程推进案件维权工作:

程序先行,扫清公正审理的管辖障碍

针对原告父亲系法院职工、该院审理可能存在利害关系的问题,我方第一时间向法院提交回避与指定管辖申请,推动向中级法院提请指定管辖,最终本案由异地法院管辖,从程序上规避了地方保护风险,为案件的公正审理奠定了基础。同时,我方当庭书面明确,本案选择以医疗过错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主张权利,而非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从请求权基础上避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限制,直接适用《民法典》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为赔偿金额的最大化主张筑牢法律基础。

精准举证,全面突破诉讼时效抗辩

针对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届满抗辩,我方向法院提交了原告自 3确诊后,持续在多家医疗机构接受康复治疗的全套病历、医疗费票据,举证证明原告的损害后果处于持续治疗、持续发展的状态;同时明确提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应为患方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且明确侵权责任人及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之日,本案直至司法鉴定意见出具,才最终确认被告的诊疗过错与原告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诉讼时效应当自此起算,本案并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该抗辩意见最终被法院全面采纳,从程序上保住了原告的胜诉权。

灵活调整策略,聚焦核心诊疗过错,把控司法鉴定全流程

针对病历篡改主张举证不能的困境,我方及时调整诉讼策略,不再将诉讼重心局限于病历真实性争议,而是回归诊疗行为本身,以法院封存移送的完整原始病历为基础,锁定被告的两项核心过错:一是原告出生后即确诊新生儿重度窒息,被告未及时采取规范的复苏救治措施,因儿科无床位延误转科长达12小时,错失了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的最佳干预窗口期;二是被告未就原告的病情风险、后续复查及康复治疗要求向家属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导致原告未能尽早接受康复干预,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

司法鉴定程序中,我方全程参与,向鉴定机构提交了完整的病历资料、临床医学专家论证意见,全面、专业地陈述了被告诊疗行为的过错之处,以及该过错与原告脑瘫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最终,司法鉴定中心全面采纳了我方的核心代理意见,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认定被告存在未及时将重度窒息新生儿转入儿科有效治疗的过错,该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同时确认原告构成一级伤残、终身完全护理依赖、护理人数2人,并明确了后续治疗费用,为本案的实体判决提供了核心的事实依据。针对被告提出的“司法鉴定机构无资质、鉴定意见不合法 的抗辩,我方举证证明该鉴定机构系双方共同选定、法院依法委托,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依据充分,该抗辩最终未被法院采纳。

全面梳理损失,精细化举证赔偿项目,最大化维护当事人权益

针对原告主张的各项经济损失,我方团队逐一梳理 224 张医疗费票据、交通住宿费票据,剔除无正规凭证、无病历印证的瑕疵证据,固定合法有效的医疗费损失89541.51元;结合司法鉴定意见确认的终身完全护理依赖、2人护理的鉴定结论,参照云南省居民服务行业收入标准,精准计算护理费主张;同时,针对原告一级伤残的终身损害后果,完整举证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的计算依据与标准。

尤其针对精神损害抚慰金,我方着重向法庭陈述,原告年仅8岁便因医疗过错构成终身一级伤残,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未来人生将长期承受病痛与康复治疗的痛苦,其父母也将承担终身的护理、治疗压力,被告的过错给整个家庭造成了不可逆转的巨大精神伤害,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主张,对赔偿总额作出了合理认定。

四、案件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与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作出民事判决:认定被告A医院在为原告提供的诊疗行为中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原告脑瘫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住宿费、鉴定费、后期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0万元;驳回被告关于本案超过诉讼时效、诊疗行为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全部抗辩主张。

五、律师办案评析

本案作为新生儿脑瘫医疗损害维权的经典案例,集中体现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核心裁判规则,也为同类案件的患方维权提供了重要的实践参考:

第一,请求权基础的选择,是医疗纠纷维权的首要前提。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与医疗过错损害赔偿纠纷,在鉴定机构、法律适用、赔偿范围上均存在重大差异。对于患方而言,选择以一般医疗过错责任纠纷主张权利,能够避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行业局限性,直接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裁判规则,更有利于全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司法鉴定是医疗纠纷案件的核心与灵魂。医疗行为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技术性,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均需通过司法鉴定予以明确。代理律师不仅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更要掌握对应的临床医学知识,全程把控鉴定程序,精准提炼医疗机构的诊疗过错,向鉴定机构作出专业、全面的陈述,才能为案件胜诉奠定核心基础。

第三,诉讼时效的认定,应结合医疗损害的特殊性综合判断。对于脑瘫、伤残等需要长期治疗、损害后果持续存在的医疗损害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不应简单以损害确诊时间为准,而应结合患方是否明确知晓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侵权责任是否通过鉴定等方式最终确认综合认定,这是突破医疗机构诉讼时效抗辩的关键。

第四,多因一果的医疗损害中,应聚焦核心过错,合理设定诉讼预期。新生儿脑瘫类案件中,损害后果往往系母体自身因素、新生儿自身因素与医疗机构诊疗过错共同导致,法院通常会根据原因力大小认定责任比例。患方维权过程中,应避免过度纠结病历瑕疵等次要争议,而应聚焦诊疗行为中的核心过错,通过专业举证锁定医疗机构的责任,即便无法主张全部责任,也能为当事人争取到应有的赔偿,弥补其长期治疗、护理的经济损失。

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优先保护,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恪守诊疗规范,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与告知义务,尤其对于新生儿等特殊群体,更应尽到高度的谨慎注意义务。而当医疗损害发生时,患方应及时封存病历、固定证据,委托专业的医疗纠纷律师介入,通过合法的诉讼程序维护自身权益,让过错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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