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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儿术后吻合口破裂死亡,医院被判50%责任

2026-05-07
2026年05月07日 | 发布者:刘荣广 | 点击:4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刘荣广律师一、案情简介时年2岁4个月的黄某某因发现心脏杂音一年余,前往被告A医院就诊,门诊以“先天性降主动脉狭窄”收治入院,入院诊断为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降主动脉狭窄、主动脉瓣二...

律师观点分析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刘荣广律师

一、案情简介

时年2岁4个月的黄某某因发现心脏杂音一年余,前往被告A医院就诊,门诊以“先天性降主动脉狭窄”收治入院,入院诊断为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降主动脉狭窄、主动脉瓣二瓣化畸形、肺动脉高压等多项心脏畸形,心功能 I 级。

6月4日,医院为患儿行全麻体外深低温停循环选择性脑灌下行主动脉缩窄矫治术、卵圆孔未闭缝闭术。术后患儿病情危重转入ICU监 9天,于6月13日转入普通病房。转入普通病房后,家属多次向查房医生反映患儿左胸腔跳动明显的异常情况,医院均答复为术后正常反应,未予针对性检查和干预。6月24日22时20分,患儿因双肺呼吸音粗、痰鸣音明显接受吸痰操作,过程中突发呼吸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于6月25日00时02分被宣布临床死亡。

患儿死亡后,家属陷入巨大悲痛,同时对医院的诊疗行为产生强烈质疑。为查明死亡真相,家属第一时间委托我方作为代理律师介入案件,在我方指导下,家属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尸体检验,鉴定结论明确:患儿系主动脉弓与降主动脉缝合处破裂合并纵隔及左胸腔出血,急性循环、呼吸功能障碍死亡。基于该核心结论,我方代理家属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要求医院就其过错诊疗行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索赔各项损失共计100万元。

二、本案核心办案难点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素有“举证难、专业性强、医患信息不对等”三大行业痛点,本案更是集中体现了该类案件的典型难点,也是我方代理过程中需要逐一突破的核心障碍:

医疗专业壁垒极高,过错认定高度依赖专业评价。本案涉及心脏外科高难度手术,诊疗行为是否符合规范、手术操作是否存在失误、术后并发症的防范是否到位,均需结合心血管外科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进行专业判断,非医学专业人士难以完成过错论证。

医院强势抗辩,核心证据面临效力挑战。诉讼过程中,医院全程抗辩其诊疗行为符合规范,主张患儿死亡系自身病情突发变化所致,与诊疗行为无关;同时对我方提交的尸检报告、法院委托的医疗过错鉴定报告均提出异议,当庭申请重新鉴定,试图推翻本案定案的核心证据。

因果关系与责任比例认定难度大。患儿本身患有复杂先天性心脏病,医院始终以 “原发疾病严重、手术风险高” 作为免责抗辩理由,如何厘清患儿自身疾病风险与医院诊疗过错对死亡后果的参与度,锁定医院过错与死亡结果之间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本案索赔成功的关键。

赔偿范围争议突出。医院主张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均为患儿治疗原发疾病产生的费用,不属于损害赔偿范畴,拒绝就该部分费用承担赔偿责任,需要结合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明确本案损害赔偿的法定范围。

三、代理思路与办案攻坚过程

作为患方代理律师,我方始终以 “还原案件事实、锁定医疗过错、维护家属合法权益” 为核心,围绕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定构成要件,制定全流程办案策略,层层击破医院的抗辩主张,具体办案举措如下:

第一时间固定核心证据,筑牢案件维权根基

医疗纠纷案件中,病历资料与死亡原因鉴定是定案的两大基石。我方介入案件后,第一时间指导家属封存、复印患儿的全部住院病历,固定诊疗行为的原始证据,避免病历篡改、隐匿的风险;同时,考虑到患儿系术后突发死亡,医院必然以 “病情突发变化、自身疾病发展” 抗辩,我方当即指导家属启动尸体检验程序,通过具备法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明确死亡根本原因。最终尸检报告直接锁定患儿死亡的直接原因是 “主动脉弓与降主动脉缝合处破裂出血”,彻底推翻了医院 “病情自身发展导致死亡” 的初步抗辩,为后续医疗过错鉴定和诉讼维权奠定了不可动摇的事实基础。

专业拆解病历资料,精准锁定医院三大核心过错

我方联合临床专家,对全部病历资料进行逐页、逐项拆解,结合尸检结论与心血管外科诊疗规范,精准锁定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三大核心过错:

第一,手术操作存在直接失误,未尽到术中高度注意义务。案涉手术的核心操作是主动脉缩窄矫治与吻合口缝合,尸检报告明确患儿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缝合处破裂,足以证实医院术中缝合操作不当、吻合口处理不牢固,是案涉损害后果发生的根本原因,违反了心脏外科手术的基本操作规范。

第二,术后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与诊疗义务,错失最佳干预时机。患儿从ICU转入普通病房后,家属已多次向查房医生反映左胸腔跳动明显的异常情况,但医院始终未予重视,未针对性行胸片、心脏超声等检查排查异常,对吻合口漏、胸腔出血的早期症状完全忽视,直接导致患儿病情持续进展,最终发生吻合口破裂的不可逆后果。

第三,术后并发症防范与管理存在严重疏漏。主动脉缩窄矫治术后,吻合口破裂、出血是临床可预见的严重并发症,医院未制定针对性的监测与防范方案,对术后病情变化的警惕性严重不足,违反了诊疗规范中关于术后并发症防范的核心要求。

全程主导司法鉴定程序,夯实过错与因果关系的核心依据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司法鉴定意见是法院认定过错、因果关系与责任比例的核心依据,也是本案的核心环节。诉讼过程中,我方依法向法院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在鉴定环节,我方提交了数千字的书面陈述意见,完整梳理了医院的过错行为,结合尸检报告、病历资料、临床诊疗指南,全面论证了医院过错与患儿死亡后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同时针对医院可能提出的“原发疾病风险、手术并发症免责”等抗辩,提前作出专业回应,明确即便手术存在固有风险,医院也因未履行风险防范义务、术中操作不当、术后未及时干预,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最终,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完全采纳了我方的核心主张,明确认定:A医院在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儿黄某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医院承担同等责任。该鉴定意见成为本案胜诉的核心法定依据。

庭审全面抗辩,锁定赔偿范围,驳回医院重新鉴定申请

庭审过程中,医院对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全面异议,以“鉴定依据不完整、医学常识错误”为由申请重新鉴定。我方当庭针对性抗辩,明确指出两份鉴定报告均由具备法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依据完整、结论客观公正,医院提出的异议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法定条件。最终法院完全采纳我方意见,当庭驳回了医院的重新鉴定申请,牢牢锁定了本案的核心证据效力。

针对医院提出的“原发疾病治疗费用不予赔偿”的抗辩,我方明确提出:患儿入院的目的是通过手术治愈心脏疾病,而医院的过错诊疗行为不仅未实现诊疗目的,反而直接导致患儿死亡,患儿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均系医院过错行为导致的直接损失,属于法定赔偿范围,医院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该主张最终得到法院的全面支持。

四、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与司法鉴定结论,作出民事判决:

判令被告A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万元;本案案件受理费、司法鉴定费,由原被告双方按责任比例分担,医院承担相应部分的诉讼费用。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医院已按期履行全部赔付义务,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全面维护。

五、案件典型意义与办案启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先天性心脏病手术术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也是医疗纠纷案件中,患方通过专业维权突破举证壁垒、成功追责的经典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办理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明确了尸检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的核心基础地位。对于患者死亡类医疗纠纷,死亡原因的认定是过错与因果关系论证的前提,及时、规范启动尸体检验程序,能够有效固定死亡根本原因,破解医患双方对死亡原因的争议,为患方维权筑牢事实根基。

破解了医疗纠纷患方“举证难”的行业痛点。本案通过专业的病历拆解、临床专家辅助、司法鉴定全程主导,完成了患方对 “医院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的举证责任,明确了患方可以通过专业的法律服务,打破医患之间的信息不对等与专业壁垒,实现平等维权。

厘清了医疗手术并发症的免责边界。本案明确了,即便手术存在固有并发症风险,医疗机构也不能当然免责。只有医疗机构尽到了术中高度注意义务、术后充分的风险防范义务与及时的干预义务,对并发症的发生不存在过错的,方可免责;若医疗机构对可预见的并发症未尽到防范、注意与干预义务,仍需就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明确了医疗损害赔偿的法定范围。本案判决明确,医疗机构的过错诊疗行为导致患者治疗目的无法实现并发生死亡后果的,患者住院治疗原发疾病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均属于医疗损害造成的直接损失,纳入法定赔偿范围,医疗机构应按其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充分维护了患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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