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郑某与某银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借款10万元,同日,某公司与某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 ,双方约定:某公司对郑某《个人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某公司与郑某签订了《委托保证合同》一份,双方对担保范围、担保期限、担保责任、追偿权、反担保、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予以明确约定,且保证范围、委托保证期间的约定与上述《保证合同》的约定相同;同日, 姜某向某公司出具了一份《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责任函》,承诺以个人所有的财产以无限连带责任的方式承担保证责任。上述《个人借款合同》签订后,某银行按合同履约,将借款转入郑某账户。借款款到期后,郑某本应及时还清借款,经借款人多次催收, 郑某一直未能偿还。某银行按照某公司与其签订的《保证合同》,从某公司的担保基金账户中直接扣划了代偿的贷款本息共计96002.33元。某公司多次向郑某、姜某主张追偿权,然郑某、姜某至今未支付款项,以致成诉。
案件分析: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各方当事人应当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郑某向某银行借款,某公司受郑某委托为其提供担保,郑某、姜某出具无限连带责任保证,郑某不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某银行要求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郑某、姜某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