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临东检公刑诉[2017]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指控被告人张某乙、胡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该律师为被告人张某甲的委托诉讼辩护人。
被告人张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已赔偿被害人陈某、张某丁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2、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被告人张某乙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张某乙系从犯。2、被害人存在过错。3、被告人张某乙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胡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胡某系从犯。2、被告人胡某未参与非法拘禁张某丁。3、陈某的伤害并非胡某所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胡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人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张某甲在其住所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在非法拘禁罪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甲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被害人陈某、张某丁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甲认罪态度好、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信,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犯数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
最终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张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二、被告人张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三、被告人胡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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