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俊国律师

  • 执业资质:1320520**********

  • 执业机构:江苏维世德(苏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用人单位已经提供了防护装备,员工未受损害,为何法院仍旧认为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发布者:方俊国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2日|分类:期货交易 |215人看过

阅读提示:

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需要达到有效的程度,如果只是提供简单的防护措施,法院仍可能认为单位未履行该义务,判决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

1.2007年12月,张某进入某用品公司药液室工作,某用品公司为张某缴纳了社保,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2年12月10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2015年9月21日,张某与戴某、李某共同向某用品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1.化验室化学剂雾剂对我们身体造成一定损害;2.贵公司对我们这些特殊工种的人员没有岗位津贴;3.贵公司要求我们加班的时间已经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三人决定于2015年9月30日开始与贵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特此通知!”同年10月9日,某用品公司向张某发出通知:“公司同意你的辞职申请,为此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15年9月30日解除;关于您的9月份应付工资和社保费用,公司将按照规定给予支付;您必须在10月14日前配合公司办理离职手续。”

3.2015年10月21日,张某向太仓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令某用品公司支付张某特殊岗位津贴20160元及经济补偿金45534元。后该委作出仲裁裁决,未支持张某仲裁请求,张某不服上述裁决诉至太仓市人民法院,太仓法院判决某用品公司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37578.16元。某用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裁判理由:

虽某用品公司已向张某提供了一次性口罩和手套、防尘服,但依据《个体防护装备规范》,某用品公司提供的防护装备未能针对张某在工作中接触的上述有毒有害物质起到有效防护作用。虽张某目前未能检查出患有××,但只能说明某用品公司未提供有效防护设施尚未对张某造成严重损害,不能因此免除某用品公司应提供有效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之法定义务。因此,某用品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点评:

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需要达到有效的程度,如果只是提供简单的防护措施,法院仍可能认为单位未履行该义务,判决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如果未向员工提供有效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即使员工没有因此造成严重损害,公司仍需要在劳动合同解除时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有毒有害物质主要通过吸入、食入、皮肤和眼睛接触等途径侵入肌体对人体造成损害。张某在工作中接触的异丙醇、乙二醇甲醚、氢氧化钾均为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其中异丙醇、乙二醇甲醚是高挥发性的易燃性有机溶剂,易容易通过吸入、皮肤和眼睛接触的途径对人体造成损害;氢氧化钾具有极强的碱性和腐蚀性,主要通过吸入、皮肤接触等途径对人体造成损害。

张某在配置药液过程中,倾倒、称量、加热、清洗上述化学物质时,若不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极易通过吸入、皮肤接触等方式造成身体侵害。虽某用品公司已向张某提供了一次性口罩和手套、防尘服,但依据《个体防护装备规范》,吸入性气相毒物作业、沾染性毒物作业,均应提供防毒面具、防化学品手套、化学品防护服,显然某用品公司提供的防护装备未能针对张某在工作中接触的上述有毒有害物质起到有效防护作用。

虽张某目前未能检查出患有××,但只能说明某用品公司未提供有效防护设施尚未对张某造成严重损害,不能因此免除某用品公司应提供有效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之法定义务。因此,张某要求某用品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

案件来源: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某与某用品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案件,案号(2016)苏05民终6134号。

法律依据: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