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俊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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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撞上级”被开除,员工却拿到了27万的赔偿金

发布者:方俊国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4日|分类:交通事故 |791人看过

阅读提示:

公司在会议记录中列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与员工手册上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一致。

案情简介:

1.2010年11月,李龙至佳马公司工作。2012年12月24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载明合同自2012年11月9日起履行。李龙工作期间,逐渐升任至生产部经理。2018年4月26日,佳马公司发布公告,由李龙兼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助理,负责协调管理厂内事务。2018年9月27日,佳马公司人事部门进行公告,即日解除与李龙劳动关系。李龙称,其当日收取该公告,就已提出异议。

2.后李龙以佳马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佳马公司属于违法解除,裁决佳马公司向李龙支付赔偿金274290.88元。李龙未就该仲裁结果提起诉讼。

3.佳马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吴中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无需支付李龙赔偿金,吴中法院判决佳马公司支付李龙赔偿金人民币274290.88元。

4.佳马公司不服吴中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苏州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裁判理由

本案中,佳马公司2018年9月27日发布的公告中未明确解除李龙的具体理由,但根据工会会议记录,佳马公司辞退李龙所依据的违纪行为与员工手册所载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不符,佳马公司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李龙存在员工手册所载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违纪情形。所以,佳马公司解除与李龙之间劳动关系的行为是违法的,应当向李龙支付经济赔偿金。

律师点评:

在劳动法律体系中,因为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为了保护劳动者,法律对用人单位辞退员工有很多限制。

比如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来辞退员工,用人单位需要证明规章制度已经公示,需要证明员工的违纪事实,需要证明用人单位履行了辞退的程序等。

所以,劳动者如果在关键的一点上能够推翻用人单位的论证,就可以很轻松的拿到27万元赔偿款。

同样的,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应该综合考虑法律风险,用最合适的方式来解决劳资纠纷。同时应当进一步完善公司劳资体系,避免出现辞退理由与员工手册不一致等错误,减少公司的法律风险。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佳马公司2018年9月27日发布的公告中未明确解除李龙的具体理由,根据工会会议记录,其解除李龙系认为李龙存在如下违纪行为:

1、不服从上级指示及管理,当场与领导顶撞;

2、公司因生产需要找新的供应商,作为生产经理不予积极配合;

3、上下班不按公司规章制度考勤,没有起到领导表率作用;

4、生产排单不按实际需求,增加公司成本并严重影响客户交货期;

5、经领导多次找他本人面谈,事后均无效果。

但根据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存在“在厂内打架斗殴,拉帮结派、聚众闹事者”;“泄露公司商业机密不论是否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未经协商,煽动他人不服从规定或怠工、非法罢工的”;“擅离职守,擅自变更工作流程方法,工作操作不当,致使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3000元以上)”情形时,佳马公司有权解除与其劳动关系。

本案中,佳马公司提供的工会会议记录中所载李龙的违纪行为与员工手册所载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不符,佳马公司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李龙存在员工手册所载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违纪情形,因此其单方解除与李龙之间的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应向李龙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案件来源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佳马机械涂覆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李龙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案件,案号(2019)苏05民终5206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应当审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是否合法、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在规章制度中是否有明确规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严重违纪行为的规定是否公平合理等,以判断劳动者是否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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