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
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原则上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2011年8月25日,朱志良至尚美家公司工作,当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1年8月25日至11月31日止,试用期至10月24日止;
2011年10月1日,双方又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止;
2012年9月28日,双方再次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止。
2013年2月26日,尚美家公司向朱志良发出《关于给朱志良同志“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通知》,该通知于当日送达给朱志良。
朱志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但不服仲裁结果,又向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双方于2012年9月28日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变更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且要求尚美家公司支付双倍工资赔偿。港闸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朱志良的诉讼请求。
朱志良不服,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朱志良不服二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江苏高院驳回了朱志良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关于尚美家公司是否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并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时,朱志良向尚美家公司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朱志良也未就该问题向尚美家公司提出异议,而是在尚美家公司向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后才提出要求变更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朱志良劳动合同已经履行了近一半的时间又反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原审判决并无不当。
律师建议:
员工希望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在续签劳动合同时及早提出,并保留相关证据。如果在已经签订了固定劳动合同后,再提出主张的,法院一般会认为有违诚信原则,或签订合同时已经默示放弃该项请求。
法院认为:
关于2012年9月28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否变更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及尚美家公司应否支付不与朱志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问题。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本案双方于2012年9月28日即第三次选择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没有证据证明朱志良当时向尚美家公司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朱志良也未就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向尚美家公司提出异议,而是在尚美家公司2013年2月26日向其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后才提出要求变更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双方在2012年9月2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朱志良劳动合同已经履行了近一半的时间又反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原审判决对朱志良要求变更该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因朱志良没有证据证明尚美家公司存在违法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事实,故朱志良要求尚美家公司支付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68880元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应支持。
案件来源: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朱志良、南通尚美家国际商贸城市场有限公司与南通尚美家国际商贸城市场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案件,案号(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0060号。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