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颖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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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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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火灾引发的思考---保险免责条款是否真的能免除保险公司的责任?

发布者:谢颖真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30日 24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201753日,W先生购买了新货车,同时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车辆损失商业险险种。201811712时,W先生驾驶其车辆行驶至京福高速距济南西出口三公里处(槐荫区)车厢内起火,火灾将车和车上货物全部烧毁。W先生报案处理,2018326日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该车着火排除车辆自身原因,应为其他因素引起。”2018328日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槐荫区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对火灾原因认定为“起火原因排除车辆自身原因引发火灾,不排除外部火源引发火灾,不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W先生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却以《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中第九条第三款【第九条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3)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自燃、不明原因火灾】为由,拒绝理赔。W先生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并附加不计免赔,现保险合同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拒绝赔偿W先生的损失。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W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车辆损失12500元、高速路面损坏600元、洒落杂物清障服务费1500元、拖车费和施救费8000元、火灾原因鉴定费10000元,共计145100元。


点评

1、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该车着火排除车辆自身原因,应为其他因素引起。”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槐荫区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原因“起火原因排除车辆自身原因引发火灾,不排除外部火源引发火灾,不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上述司法鉴定意见虽不能直接确定投保车辆发生火灾的原因,但可以认定投保车辆发生火灾系外火引燃,该车火灾原因明确,属于保险公司承保的车辆损失险的保险事故,不是保险公司所谓的不明原因火灾。

2、保险公司所谓不明原因火灾引起的保险车辆受损保险人免责的保险条款,属于格式保险条款,且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将该保险条款交予投保人,并对所提供的保险格式条款中免除责任的内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就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三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应向投保人进行提示并作出明确说明,是保险免责条款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条件,且保险公司对其在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已尽到上述义务负有举证责任,因此该保险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对本次事故给投保人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应当在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损失承担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建议或意见

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不一定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引发保险事故的原因也不一定就是保险免责条款约定的免责事由,所以对于保险公司依据免责条款拒赔后投保人不要默认拒赔,应当先通过正规途径寻找专业人士进行咨询后再做决定。




谢颖真律师现为山东恩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和逻辑分析能力,工作态度严谨,力竭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专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恩源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120********1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