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晨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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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者:徐晨霞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5日|分类:交通事故 |48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16年9月28日下午18时59分许,第一被告驾驶第二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M8F89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涞坊路左侧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原告由北向南在人行横道通行,至事发地点,第一被告的车左前侧与原告肢体左侧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颅底骨折受伤、小客车损坏。

同年11月8日,松江交警支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原告受伤后被送往上海市闵行区中心医院救治并治疗住院,入院诊断受伤极其严重。2016年11月21日送往上海市养志康复医院,2017年1月12日出院。2017年1月12日再次送到闵行区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2月20日出院。2017年2月20日送往上海蓝十字脑科医院进行治疗,3月8日出院。2017年3月8日送往上海市赫尔森康复医院进行治疗,2017年6月15日出院。原告经多次治疗仍处于昏迷状态。经法院委托鉴定原告为一级伤残。

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二连带承担被告一所需承担的责任。

根据本案庭审中原告提交的证据,该交通事故并非发生在被告一为被告二提供劳务的过程中,且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二对原告的损害存在过错,故代理人认为被告二不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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