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黄先生于2010年1月22日入职于深圳某公司,工作岗位为工程部项目经理,一直以来工作兢兢业业,合同到期后,黄先生本以为公司会继续跟他续签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却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也不愿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而黄先生表示在工作中一直认真负责,工作中也没有发生过什么重大过错,要求用人单位续签合同,但用人单位通过停掉工作用的手机,踢出微信中的工作群而导致杜先生无法正常工作,最后导致劳动合同终止。
于是杜先生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本站找到了深圳劳动律师文开齐寻找帮助,在深圳劳动律师文律师的举证及仲裁、一审、二审的审理,最终支持了杜先生因用人单位导致杜先生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
文律师分析:
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1)的规定,经济补偿的标准为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2)规定的情况,劳动者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拒绝续签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八十七条的规定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标准为每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