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利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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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工伤赔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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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书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时,工伤劳动者如何确认劳动关系

发布者:郭利霞律师|时间:2019年07月24日|分类:工伤赔偿 |75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28日,某经人介绍到天津市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从事组装工作,保底月工资为3600元,具体发薪日期为每月20日。自入职之日起,该公司一直拖欠其工资。2018年5月9日上午9点左右,工作期间被龙门吊车起吊的货物砸伤。受伤后蔡某入住天津医院进行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左股骨转子下骨折,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左足损伤,左足内侧楔骨骨折,左膝内侧半月板损伤等。后期工伤伤残鉴定为伤残三级和伤残八级某与该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

办案经过:

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某的委托后,了解了案情及当事人某的诉求。我所律师认为本案的关键点在于确立某与其所在工作单位的劳动关系。我所律师对某工作环境和与工作有关的证据进行搜集后,认为:某与该钢结构有限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但是蔡某与该钢结构有限公司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蔡某为该公司提供了劳动且受该公司的管理,故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仲裁庭上法官接受了律师的意见。劳动关系确认后,我所律师为某申请了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鉴定,定为工伤伤残三级和伤残八级,工伤停工留薪期为8个月。

裁决结果

案件经静海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后,某与其所在的工作单位确立了劳动关系。某与该钢结构有限公司在静海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主持下,自愿达成和解,获得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费、住院护理费、交通费合计19万元。

国晖律师点评:   

劳动工伤赔偿案件中,当事人所在单位未依法同当事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关系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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