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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案件私刻印章行为的司法处理1

作者:刑辩四方时间:2024年05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8次举报

前  言

前些年被比喻为城市牛皮癣的刻章广告满天飞,随着社会治理力度的加大,私刻印章的小广告虽没以前猖獗,但并未绝迹。私刻印章行为在具体的案件中以各种形式存在,亦刑亦民,刑民交叉,个别案件甚至光怪陆离,一些被私刻的单位不依不饶,给民事经济案件的处理带来了困扰,本文就涉及违章及伪签行为做一简介,并结合案例对具体案件的司法处理做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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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私刻印章行为的民事案件中

被害人(包括单位,下同)容易出现的的几种误解误判


一、只要能够证明合同上所盖的章、所签的字不是公司的,公司就可以不认账,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通常人一般的理解,合同都不是我签的,为什么还要承担责任?律师也会从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两个方面,对合同提出否认,在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往往会走司法鉴定的路径,案件一拖再拖,给司法处理增加了不必要的程序,拖延了案件的处理进程。


二、只要证明当事人私刻公章就一定有刑事责任,就一定能追究私刻印章行为的刑事责任,所签合同也会一并无效。


一些单位和个人,特别是那些看起来管理严格,有一定影响和资质能力的公司,一旦发现被人私刻了自己的印章,并有可能承担责任,往往选择第一时间报案,并不依不饶的坚持追究私刻人的刑事责任,拒绝履行合同效力,即使法院判决承担责任也不理解,认为是偏裁偏判,并持续信访。这种“有罪推定”的观点,无论是在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还是执行阶段均给法院的工作造成一定的干扰,难以做到案结事了。


三、只要伪造印章行为或与之相关的其他行为,在刑民交叉案件中被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被确定有罪,就可以达到“一击致命”的目的,彻底摆脱民事案件的困扰。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种现象常见于私刻印章行为存在并造成了一定后果的行为,笔者遇到好多案件中涉及私刻印章的行为,公司企事业单位均坚持报案,但现实中,很少立案,多数情况下,私刻印章的行为与其他犯罪行为一并存在,私刻印章行为充其量仅仅是手段行为。一旦行为人被确定有罪,被私刻印章的公司或其他单位,认为自己被“昭雪”,冤情被洗清,达到了“一击致命”的目的,民事责任自然也会一劳永逸地被解决。


四、只要不是法定代表人或有明确授权的人所签之文件,就不具备法律效力,并以内部管理行为对抗外部合同文件。


常见的现象是离职员工签订的合同,但这几年的司法实践中,不曾是本单位员工的行为人签订的合同需要单位负责任的情况也非常多见,在案件的审理中,律师一般会要求提供委托文件等手续,当不具备时也会以证据不合法为由,拒绝确认文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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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印章行为乱象根源的分析


私刻印章伪签行为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且是一个不容回避的社会现象,只有正面这种不正常的现象,刨根朔源,方能对症下药,综合来看存在私刻印章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根源。


一、一定程度上普遍存在的挂靠现象。


挂靠就是借用资质,借用资质的根源就是行为人不具备资质,这种资质的认可是一种综合各个方面的结果,不能说借用了资质丑小鸭就变成了凤凰,挂靠只能解决表面上资质的问题,并不能解决资金、管理、交易等问题。当借用的空壳子的资质解决不了实际问题的时候,挂靠人发现只有用被挂靠单位的名义最合适,特别是可以赊购材料、拖欠工资。能被挂靠都是具备一定资质和相当资信的单位,应该是有一套严格的管理措施和印章制度,但是一旦借用资质,就超出了预期,出现不可控的因素。被挂靠单位往往并不愿意介入更多的日常管理,这种矛盾的存在,决定了私刻印章行为成为了必要的选项,在被挂靠人避免承担责任不出具印章的情况下,挂靠人只能以假乱真,私刻印章,一劳永逸的解决名不正言不顺的问题。实践中,有的挂靠人伪造的是被挂靠人“项目部”的印章,有的直接伪造的是被挂靠公司的印章,有的甚至以偏概全,以“资料专用章”替代公章。


二、一些公司企业管理混乱让不法人员有机可乘。


一些企业的印章不止一枚,并且这些印章不是分公司、项目部的印章,而且是正式的公章,现实当中掌管这些印章的人,公司是清楚的,印章也有标记,能够有效辨认,但在外人,特别是与之交往的市场主体看来,这就有机可乘。这种现象存在于承揽合同中,特别是建设工程领域的承揽关系之间。开发商与建筑商需要就包括一些农民工工资的处理等问题紧密配合,特别是竣工验收时,承包方希望尽快竣工验收拿钱,发包方也希望尽快竣工验收售房,但是建筑不是说变现就能变现的,一旦建筑方不盖章卡脖子,开发商就可能选择私刻印章,甚至私刻多枚印章。


三、对私刻印章行为的处理不到位,私刻印章行为的代价不大。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但当伪造印章行为沦为一种普遍现象的时候,公安机关多少有点“管不过来”的味道,报案的多,但被追究责任的并不多,被作为犯罪处理的仅是凤毛麟角,且量刑也不高,多数都被轻缓处理,警示的效果并不明显。


四、公司内部身份错乱,出现“真假美猴王”。


有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局,出现董事长、主席,但这些虚妄的名头还不是公示的法定代表人,甚至法定代表人仅是经理。在商事领域,经理是个满天飞的职务,事实上公司中不是唯一的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也不违法,这就产生了“真假美猴王”的现象,是不是法定代表人,是不是有授权都会存在伪签的空间。具体的案件处理当中,只要能够确定人员与公司有关联,赋予并从事一定的职责,基本上就能够判决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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