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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三真”原则做好认罪认罚

作者:刑辩四方时间:2024年04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8次举报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项体现宽严相济、有利于解决社会矛盾并节约司法成本的刑事司法政策。办好认罪认罚案件,关键在兼顾办案效率与社会效果。控辩双方要形成良性互动,做到“三真”:真磋商、真认罪、真从宽,在开庭前就案件的定罪量刑等关键问题达成共识,促使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下称当事人)尽快认罪认罚、发自内心悔罪,以达到双方共同期待的社会效果。

真磋商。公诉机关应给予当事人及辩护律师程序保障,体现允许并促使双方磋商的诚意。辩护律师介入后,首先要向当事人充分阐述认罪认罚制度的内涵与作用,强调影响其量刑结果乃至前途命运等利害关系。律师要坚持将辩护贯穿始终,在阅卷和会见当事人的基础上,与办案检察官加强交流,将当事人是否够罪、是否认罪认罚作为沟通重点,以求控辩双方尽可能达成共识。律师还应及时给当事人反馈每次与检察官沟通的意见,让当事人感到公诉人体现出磋商的诚意,为后续的认罪认罚打下坚实基础。真磋商要求公诉人认真听取律师关于当事人无罪、罪疑、罪轻以及从轻、减轻等情节的辩护意见,经过甄别和筛选,能够积极将律师的意见纳入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起诉书中。真磋商,实际是以程序公正保障认罪认罚的实体公正。

真认罪。要避免当事人为达到从轻处罚的目的,采取权宜性、策略性、并不真诚的认罪态度。不仅要让当事人将认罪认罚写在具结书中,且要促使其本人悔罪达到触及灵魂的效果。在当事人的确有罪的案件中,只有当事人“真认罪”,才能达到公诉人、法官落实从轻量刑所追求的效果。为此,律师首先要对当事人进行心理辅导,认识到对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减弱其对抗心态。如果公诉机关的指控达到起诉标准,辩护律师就应当以积极的举措、有效沟通,以看得见的政策红利说服当事人放弃侥幸心理,早认罪、早主动,争取更大的从宽空间。真认罪不仅要体现在口头上,还要主动退赃退赔修复被自己破坏的社会关系,这是判断当事人是否真认罪的关键。律师在为当事人辩护的同时,还应帮助其深刻剖析犯罪原因,从思想和灵魂深处找出根源,力争帮其切除思想上的“毒瘤”,让其不仅真认罪,还要真悔罪。

真从宽。我国刑法实行罪刑法定主义,构成任何罪名均有明确量刑幅度,因此对当事人被告认罪认罚制度从宽从轻处罚的空间是相对的,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这要求控辩双方对当事人的量刑进行磋商时,不能轻视和忽略每一个情节,并且对量刑幅度有精准的把握。公诉机关从宽量刑的建议要想得到法院的采纳,取决于是否与辩护律师提前充分沟通并得到认同。如对当事人从宽的幅度意见不一致,就无法保证法官100%地采纳任何一方的意见。反过来,如果对自首、未遂、中止等从轻减轻的情节,控辩双方意见高度一致,并且在量刑中均有清晰地体现,则当事人不仅会明白对自己是否从宽、且对从宽的依据、原因与理由也弄得一清二楚,切实认识到享受到了政策红利,就会心甘情愿地认罪认罚、退赃退赔。

综上,只要控辩双方均在认罪认罚工作中能够进行诚恳而充分的沟通,坚持落实真磋商、真认罪、真从宽“三真”原则,就能够推动更多案件当事人认罪认罚得到从宽处理,从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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