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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保险理赔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发布者:陆歆律师|时间:2019年07月15日|分类:保险理赔 |1267人看过

 

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履行通知是一项法定义务。在接受保险事故报案,保险公司的客服或工作人员会提醒报案人员的相关注意事故及如何提交证据等。在申请保险理赔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序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公司认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正资料。

保险公司接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交的保险理赔申请资料后,对存疑的资料会进行保险事故调查,以防止保险欺诈或诈骗行为的发生。当然,《保险法》明确规定的保险公司的核赔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但对于部分保险事故的调查时间,将会长达数月之久。在保险事故调查完毕后,保险公司会及时做出理赔决定。

但有部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无视保险合同的约定,想当然地认为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申请理赔,等于与虎谋皮,毫无作用。其选择绕开保险公司而直接向法院起诉。当事人的此种行为,在司法实务中较容易引起争议。

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保险索赔前置程序,诉讼前置程序设置的目的在于鼓励当事人尽量在起诉前通过替代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纠纷,将诉讼作为最后的救济手段,使纠纷得到合情合理地解决。诉讼前置程序必须有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自行创设,例如,劳动纠纷是必须要先经过仲裁,才能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和《保险法》都没有规定,受益人在申请理赔之前一定需要先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未经保险理赔而直接起诉,违反了保险索赔——理赔的保险运作模式,违反了保险运作规律。但法律未作修改时,法院不得以未经保险理赔为由拒绝受理案件;因此,即使未经保险理赔前置程序,当事人仍然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保险公司在接到法院的诉讼文书后,以需要进行保险事故调查为由,要求延长举证期限,保证自己的调查与保险核定权。对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36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向保险人要求理赔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可告知原告向保险人要求理赔,但不得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经理赔程序为由不受理案件。”该份指导意见,在全国各地法院有较高的认同度。经检索相关裁判文书,有部分判决直接援引了该指导意见的上述规定,从而驳回保险公司要求进行保险理赔前置的观点。

保险理赔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建议当事人尊重保险的运作规律,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申请理赔、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再由保险公司进行核赔并做出理赔决定。部分未置保险理赔处理的案件,实际上通过理赔核赔程序,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或给付人身保险金的。

 

作者:陆歆,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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