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2021年12月18日午夜,张三(化名,下同)在出租屋内,趁其表妹李四(化名,下同)熟睡之机,利用李四的指纹解锁李四的手机锁屏和某信转账支付密码,将李四某信账户捆绑的某银行卡账户内的资金共计人民币17000元分两次转入其本人的某信账户,再通过某信转账将上述资金和其本人的资金人民币3000元转至其父亲张三父(化名,下同)的某信账户。同年12月27日,张三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公安机关从其处扣押作案工具白色iphone手机1部。案发后,张三为了掩盖盗窃事实,向公安机关提交虚假的某信支付交易明细同年12月31日,张三向被害人李四退赔人民币17000元,获得被害人李四谅解。后公诉机关指控张三犯盗窃罪,于2022年8月8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一、张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二、没收公安机关扣押的作工具白色iphone手机1部。
法院认为:法院认为,张三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张三犯盗窃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虽然公诉机关在量刑情节中遗漏表述张三在案发后向公安机关提交虚假证据这一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但总体而言: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张三的罪责相适应,应予采纳。 辩护人提出张三认罪认罚、已向被害人退出违法所得并获得谅解、系初犯、偶犯等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张三供述称其作案动机是由于向家里提供经济支持,担心父母经济拮据,故将盗窃所得资金转账给其父亲使用。法院对此认为,孝敬父母固然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需要通过自己的诚实劳动取得合法收入为此行为,而不应通过犯罪手段取得财物为此行为,否则将会承担刑事责任。
律师结语:本案中,张三在李四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事先掌握的李四的支付密码,使用李四指纹解锁李四的手机锁屏,进而通过微信转账获取李四卡内资金的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尽管张三盗取资金是为了缓解父母的经济压力,但需要他通过自己的诚实劳动取得合法收入为此行为,而不应通过犯罪手段取得财物为此行为。